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北縣刑警林安順15年前遭槍擊致死,原獲判無罪定讞的李得陽后遭認定殺警,全案發(fā)回再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院)1日判李得陽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安順于1997年間前往臺北縣中和市(現(xiàn)為新北市中和區(qū))值勤時,煙毒犯陳達民因拒絕下車,倒車后加速沖撞偵防車,兩名員警見狀開槍擊破陳達民車子的左后車輪,車子因而翻覆。
陳達民趁員警查看車內狀況時,對林安順等員警開槍,員警隨后反擊,擊中陳達民腿部;李得陽逃出車外后,見陳達民遭林安順壓制,竟撿拾員警掉落在地上的槍枝,在1米的距離朝林安順的方向開槍,擊中林安順左胸、腹部等處及陳達民左腿。
李得陽開槍后持槍逃離,逃跑途中又朝林安順等人的方向開槍。陳達民當場被逮捕,林安順送醫(yī)后不治,李得陽則于數(shù)日后在樹林被逮捕。
一審遭判死刑的李得陽9年前改判無罪,并因檢察官未上訴,無罪確定。但法官在審理陳達民時,認定殺林安順的是李得陽。高檢署2010年聲請再審獲準,就李得陽部分重新審理。
高院2月2日開庭時,安排服刑的陳達民藉遠距視訊作證,陳達民證稱是李得陽開槍殺警。李得陽坦承當時有撿到林安順的槍,但因太害怕,撿了就跑,沒有開槍。
高院再更一審認為,李得陽撿拾警用手槍后射擊林安順,林因此中彈死亡,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痛苦及遺憾。但李得陽開槍后逃離現(xiàn)場,未查看陳達民及林安順狀況,也未協(xié)助同伙逃離,可見李開槍僅是為了逃避林安順的追捕。
合議庭并認為,李得陽逃離現(xiàn)場時,因看見陳達民遭逮捕,一時恐懼開槍,并非預謀殺人,難認為李得陽是窮兇惡徒之輩,斟酌再三后,判處李得陽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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