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5月24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一名15歲初中少女,小時候被父親性侵,后來被父親牢友、連續(xù)犯下多起性侵案件的張光明得知,認為有機可趁。張某出獄后,該少女與就讀高中同樣患有中度智障的17歲姐姐同遭蹂躪。新竹地院23日判處這名色狼2個11年8月有期徒刑,應(yīng)執(zhí)行23年。
據(jù)報道,臺灣55歲男子張光明,自1979年涉多起性侵案遭判刑,2007年7月縮短刑期執(zhí)行完畢出獄。2003年張嫌在臺北監(jiān)獄認識被害人父親,得知他因強制性侵才6歲的小女兒被判刑坐牢,大女兒與妻子也都是中度智障者,即盤算出獄后如何對這對悲情姐妹花伸出魔爪。
張嫌去年3月晚間10時騎機車到姐妹花家中,誆騙要買發(fā)夾給她們,用摩托車載至新豐鄉(xiāng)住處,強迫2人和他一起洗澡,加以猥褻與性侵得逞。又叫被害人到床上,老母聽到怪異聲音下樓查看發(fā)現(xiàn)兒子獸行,氣得用棍子打張嫌背部。張嫌不為所動,支開母親后繼續(xù)猥褻性侵姐妹花。
被害人母親回家后見女兒深夜不在家,兒子告知被張嫌用機車載走,打電話要求張嫌趕緊載女兒回家,但直到隔天上午8點才載被害人回家。
張嫌看到被害人母親劈頭就說,“不要告我,我沒跟你家少女怎么樣”;在被害人母親逼問下,得知2女兒同時被張嫌欺負,打電話向大女兒高中女導(dǎo)師求助。導(dǎo)師陪同被害人母女到醫(yī)院驗傷并報警。張嫌到案否認犯行,聲稱是未買發(fā)夾送給被害人,被害人挾怨報復(fù)。
法官審理后認為,被害2名少女均能清楚指出張嫌左大腿有刺青,且張嫌若未以強暴方式猥褻與性侵被害人,怎么見到被害人母親時,即要求不要提告,顯見張嫌惡性重大,未具任何悔意,重判23年。(中國臺灣網(wǎng) 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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