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立法院”17日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法案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改的條文明定“蘋果條款”,規(guī)范報紙不得刊載有關犯罪、吸毒或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jié)及圖片,避免兒少輕易接觸模仿,同案中并訂出罰則,違反的業(yè)者最高將會被處以50萬元(新臺幣,下同)的罰款,并公布負責人姓名。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楊麗環(huán)說,由于報紙若刊載毒品、自殺、色情等新聞,有過度詳細的描述或腥膻的照片,將會讓兒少容易產(chǎn)生模仿學習的效果,因此才會訂定這項條款,嚴格禁止這些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新聞報道及圖片。
另一方面,有鑒于部分網(wǎng)絡媒體,散布、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nèi)容,因此同案中也明定,若沒有采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或配合網(wǎng)絡平臺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兒少得以接觸瀏覽有害身心的內(nèi)容,違反者也將被處以10萬到50萬元的罰款,并被公布姓名、名稱,在限期改善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最高更會被勒令停業(yè)一年。
此外同案也增訂“梧桐妹”及“廖國豪”條款,明定媒體不的報道、記載親權事件當事人及關系人的姓名,而如果兒少身份資訊與維護公共利益有關,經(jīng)行政機關邀集兒少福利團體共同審議后,認為有公開必要時,則不受“兒少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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