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有妨害性自主多次前科的高雄市張姓男子,2009年3月結交一名身份是“T”(男性化的女同志)的女網(wǎng)友,取得T的未成年女友之不雅照,并以此公開照片要脅少女見面,進而強暴未遂,高雄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張姓男子判刑3年。
根據(jù)法院判決指出,2009年3月14日下午3點多,張姓男子與女網(wǎng)友“T”在澄清湖游玩時,發(fā)現(xiàn)“T”的手機里,有她和年僅15歲的同性戀女友合拍的不雅露點照片。張姓男子隨即向“T”要到其女友的不雅照和電話號碼,隔天一再打電給約“T”的女友出來,并揚言,“如果不跟我做愛,我要將你的裸照公告在你學校附近,還有網(wǎng)絡上面”。被害少女只好出面。
報道進一步說明,下午4點多張姓男子開車載“T”的女友,停在大寮鄉(xiāng)一所小學附近,張姓男子企圖強暴,但“T”的女友反抗致張姓男子未遂,少女隨后下車離開后向警方報案。
張姓男子辯稱,他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且對方是要“援交”。但警方在他家中查扣的證物,有被害少女穿著初中體育服裝的照片;法官據(jù)以認為,張姓男子不可能不知道被害少女是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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