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案,涉案在押的四名司法官迄今仍否認犯罪,由于四人對異常資金來源始終交代不清,辦案人員已研擬對四人祭出去年四月通過施行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須負異常資金來源的舉證責任,并提出說明,若不愿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將再罪加一條。
法界人士說,貪污治罪條例增訂六之一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雖在去年四月二十二日通過施行,但一年多來都沒有具體適用案例。若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案,加以引用并追訴,將是立法以來的第一件重要案例。
法界人士指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檢察官在偵查中,發(fā)現(xiàn)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罪嫌的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當時,及往后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他最近一年度合并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時,檢察官可命令公務員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弊案,懷疑前“立委”何智輝分別透過高院法官蔡光治、板檢檢察官邱茂榮,各以一百五十萬、三百五十萬行賄更一審法官陳榮和、李春地。
四名涉案司法官迄今均否認行、收賄,辦案人員日前經開會研商后,除積極突破關鍵人謝燕貞心防,策動她轉為“污點證人”,并加強搜證厘清資金流向,依最輕判刑十年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偵辦四名司法官外,也認為可援用“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必須交代資金來源及流向做為突破案情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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