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3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女子陳燕樺因積欠大量債務(wù),2009年間與男子黃進發(fā)綁架前夫女兒。法院今天宣判,以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各判陳、黃2人有期徒刑10年。
判決指出,陳燕樺與前夫離婚后,因欠債無法負荷,竟與有家暴等前科的黃進發(fā)起意綁架前夫與現(xiàn)任妻子所生的8歲女童。2人于去年4月24日與另3名共犯開車至前夫家中,先向前夫女兒以借用電話為由進入屋內(nèi),再向女童誆稱要帶她與爸爸吃飯,將女童帶上車。
陳女等人先將女童載往臺北縣黃進發(fā)住處藏匿,再以布條、繩子綁住女童防止脫逃,并以膠帶貼住女童嘴巴,喂食鎮(zhèn)靜劑。陳女等人并以電話向女童家屬勒索新臺幣700萬元,遭警方循線查獲逮捕。
本案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陳燕樺與黃進發(fā) 2人僅因自身財務(wù)困窘即萌生不法犯意,邀集他人綁架女童,危害女童人身自由并造成家屬精神恐懼。因而以共同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各判處陳燕樺和黃進發(fā)有期徒刑10年;其余3名共犯因涉案程度不同,分別遭判3年8月至7年6月不等。
案件上訴至高院后,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并無違誤,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對被告判處的刑度。
[責任編輯: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