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前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指控名嘴鐘年晃,兩度在政論節(jié)目上影射他操弄媒體,又在桃園“立委”補選時“搓圓仔”喬參選名單,損害他的名譽求償,一審判鐘賠錢并登報道歉,但“高院”認為鐘沒有不法侵害金的名譽,昨日逆轉(zhuǎn)改判鐘不用賠錢和登報道歉。本案還可上訴。
對此,金溥聰委任律師賴素如表示,鐘年晃的指控已經(jīng)清楚是事實陳述,并非意見表達,而且在沒有任何查證情況下,法院竟然做出逆轉(zhuǎn)的判決,令人感到遺憾;在收到判決書后,她會和當事人研究是否再上訴。
判決指出,鐘年晃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兩度上談話性節(jié)目討論到金溥聰。第一次,鐘根據(jù)《新臺灣新聞周刊》2004年時的報導,指金在擔任臺北市副市長時,曾有某資深市政記者(指聯(lián)合報的董智森)和他關(guān)系不好,就被獨漏重要的人事新聞,因此被報社換路線,后來還離職,金認為被影射藉職務(wù)關(guān)系操弄媒體。
第二次則是桃園“立委”改選時,鐘指金向兩位脫黨參選的候選人喊話,只要退選就可以回復黨籍,是“搓圓仔”、“目無法紀”,明顯違反選罷法。被金溥聰認為散布不實言論,不法損害他的名譽,應賠償兩百萬元并登報道歉。
一審判鐘年晃要賠一百萬元,還要在四大報任選兩家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金溥聰?shù)拿u,鐘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金溥聰從未否認或質(zhì)疑《新臺灣新聞周刊》刊登的內(nèi)容,鐘陳述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金的名譽;被影射只是金自己的主觀意見,不能因此認為名譽受損。
至于選舉爭議,合議庭認為當時報紙新聞或國民黨發(fā)新聞稿,都曾指出兩名參選桃園補選“立委”的國民黨黨員被開除黨籍;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金因此呼吁兩人只要退選并支持黨推舉的候選人,就可以恢復黨籍。
對于其所指認為違反選罷法,國民黨考紀會主委還曾出面“消毒”,強調(diào)沒有不正當利益的交換,所以鐘年晃評論的是公眾人物涉及公眾領(lǐng)域的事,仍在言論自由容忍的范圍,改判金溥聰敗訴。
賴素如表示,金溥聰支持言論自由,但不能認同有人假言論自由之名,行妨礙他人名譽之實。她指出,被告的言論清楚是事實陳述,卻沒有經(jīng)過查證,明顯有真實惡意,就像去杜撰一個不實內(nèi)容,再做批判一樣,因此“高院”的判決,她表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