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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撤銷不查扣陳水扁財產(chǎn)裁定 發(fā)地院重裁

時間:2010-11-29 16:46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29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檢方特偵組先前向法院聲請查扣陳水扁家在“二次金改”案中疑向企業(yè)索賄的不法所得,遭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后,檢方提起抗告。臺灣“高院”審酌案件未定讞,仍須保全犯罪所得,因此撤銷裁定,發(fā)回地院重裁。

  至于裁定發(fā)回后,是否仍由法官周占春合議庭重裁?臺北地院發(fā)言人黃俊明說,在未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卷證前,無法回應(yīng)。

  特偵組去年12月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貪污,指控陳水扁利用“二次金改并購案”向國泰、元大2家金控索賄新臺幣6.1億元,另向法院聲請查扣這筆不法所得;但臺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認為,金控并購并非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dǎo)人的職權(quán),陳水扁不構(gòu)成“職務(wù)上行為收賄”,11月5日判陳水扁無罪,并駁回檢方查扣陳水扁家財產(chǎn)的聲請。

  檢方不服“二次金改”案一審判陳水扁無罪,25日提起上訴,也對查扣陳水扁不法所得的裁定遭拒提起抗告。

  臺灣“高院”合議庭認為,因檢方已就“二次金改”案提起上訴,案件仍未定讞,陳水扁家在“二次金改”案中是否涉洗錢、貪污的事實也未確定,該筆犯罪所得財產(chǎn)仍有保全必要,認為地院裁定不當,因而將原裁定撤銷,發(fā)回臺北地院重裁。(中國臺灣網(wǎng)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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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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