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參與民間借貸獲利,到底行不行?
近日,安徽省投資集團原總經(jīng)理張春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其“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利差”。此前不久,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諸葛慧艷的“雙開”通報中,也出現(xiàn)了“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類似表述。
老話都說“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到了黨員干部這里卻屢屢有人因此觸犯紅線。那么,什么是民間借貸?黨員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過參與民間借貸獲利呢?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國家鼓勵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并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也對相關民間借貸約定利率范圍作了規(guī)定。
其實,黨員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并獲取相應利息,屬于依法應受保護的民事行為,并不違規(guī)違紀。但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高利放貸)問題比較突出。有的長期違規(guī)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息,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被借貸人謀利,有的甚至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上述有關行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務或民事行為,但本質是以權謀私,嚴重影響了公權力的正確行使,侵害了黨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在干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在現(xiàn)實中,必須嚴格區(qū)分黨員干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同性質,在保護合法民事行為的同時,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即“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獲取了大額回報,并確定影響了公正執(zhí)行公務,還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由此可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絕非某些黨員干部自認為的“小事情”,而是輕則違紀重則違法犯罪的“大問題”。
那么,實踐中對于違紀違法應當如何界定?具體操作時,要結合是否有獲利的目的、獲利數(shù)額大小、持續(xù)時間長短,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屬于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利益,借用人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為謀求或感謝黨員的幫助而同意其要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夠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確實高于當?shù)禺敃r群眾對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某些黨員干部請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實的借款需求,還是出于對黨員干部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而借貸,你心里真的沒數(shù)嗎?當你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大額回報的時候,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錢嗎?實際上出借的還是自己手中的權力,本質就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段相宇)
紀法鏈接: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摘自《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