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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財政部”:新婚夫妻賣屋有“特權(quán)”

2013年11月18日 10:50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18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財政部”正研擬修正奢侈稅條例,擴大現(xiàn)行排除課征范圍,新婚夫妻處分婚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將可免受奢侈稅的課征限制。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棟自用不動產(chǎn),婚后決定處理其中一棟時,若被處理的不動產(chǎn)從持有到出售未逾二年時,臺灣“財政部”同意,將準其豁免課征特種貨物及勞務(wù)稅(奢侈稅)! 

  臺灣“財政部”官員表示,臺灣現(xiàn)行規(guī)定下,夫妻結(jié)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者,因為結(jié)婚共同居住,決定出售任一處自用不動產(chǎn)時,若持有不動產(chǎn)期間不到兩年,出售時即會因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被課征一筆10%到15%的奢侈稅,形成另一種“婚姻懲罰”。

  此次修正奢侈稅條例時,臺灣“財政部”已決定放寬新婚夫妻出售自用住宅的限制。根據(jù)修正規(guī)劃,夫妻婚前擁有的自用住宅,婚后若必須出售其中一棟時,將可納入奢侈稅排除課稅的范圍,免繳奢侈稅。

  臺灣“財政部”表示,修法之后,新婚夫妻即不會受“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只限一戶自用住宅的限制,若出售婚前取得的自用住宅者,不論持有期間有無滿兩年,均不必課征奢侈稅。(中國臺灣網(wǎng)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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