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財政部”今天說,按物價指數調整最低稅負申報門坎及遺產稅各項扣除額,是依照相關規(guī)定調整,并非媒報道的為富人減稅措施。
臺當局“財政部”表示,臺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5項、第13條第3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guī)定,有關最低稅負申報門坎、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這個立法目的是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稅負;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使相關扣除額調整制度化。
臺當局“財政部”說明,為維持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依據法律規(guī)定所進行的稅負調整,是為合理反映民眾所得水平及租稅負擔能力,尚有別于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減稅措施,不是對特定族群的減稅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