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習慣“將安全帶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體后,再扣于帶扣”,因未將安全帶依三點式設計規(guī)定方式扣系妥當,被罰3000臺幣。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臺灣《聯(lián)合報》記者曹馥年/攝影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新聞網(wǎng)報道,臺灣陳姓男子行駛高速公路時,被交警拍照檢舉未系安全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3000元(新臺幣,下同)。他辯稱自己有系,只是習慣“將安全帶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體后,再扣于帶扣”,導致正面角度容易被誤認為未系安全帶。
他向市府交通局提出申訴未果,再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據(j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意旨,小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三點式安全帶設計規(guī)定方式扣系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guī)定系安全帶,因此駁回陳男之訴,3000元照罰。
陳姓男子去年9月10日、23日駕駛自小客車在主干道一號行駛,皆被交警檢舉沒系安全帶,各罰3000元。他認為,舉發(fā)單位平日只以“乘車請系安全帶”等語倡導,未告知人民應以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系安全帶,亦未言明罰則。他不是沒系安全帶,是“沒依正確方式系”,10月收到罰單后,也隨即改回正確的系安全帶方式。
他認為,立法的目的,在于如何藉由裁罰使民眾習得正確系安全帶的方式,而非斤斤計較于瑣細時空切割,予人民強烈處罰,他9月23日被拍照檢舉時還不知道自己系安全帶的方式是錯的,該張罰單應與9月10日的違規(guī)以一行為論之,罰一次就好。
臺南市府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guī)定,汽車行駛于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駕駛人、乘客未依規(guī)定系安全帶,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系安全帶實施及倡導辦法也有規(guī)定,系安全帶時應遵守“帶扣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松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于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置于手臂上端以上”。陳姓男子錯系安全帶的違規(guī)態(tài)樣相同,但已相距13日,難以一行為論之。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違規(guī)被罰,于法并無不合。一審駁回陳男告訴,仍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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