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前領導人馬英九。(圖片取自臺媒)
中國臺灣網(wǎng)3月21日訊 據(jù)臺媒報道,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日前才因泄密案被起訴,臺北地檢署昨(20日)再針對他被控在臺北市長任內用首長特支費養(yǎng)流浪狗“馬小九”以及涉用假發(fā)票報賬請領特別費案做出調查結論,檢察官根據(jù)特別費六年前已“立法”通過相關報支、核銷行為的除罪化等理由,處分不起訴馬英九。
據(jù)報道,馬英九是遭告發(fā)1999年擔任臺北市長期間,領養(yǎng)的“馬小九”一度因呼吸道感染住院醫(yī)療,卻用首長特支費以“禮品”名目核銷相關9900元(新臺幣,下同)的開銷。此外,涉在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間,每月請領半數(shù)的市長特別費17萬元轉匯到妻子周美青的賬戶內。
臺北檢方調查認為,臺當局“立法院”在2011年5月間通過“特別費除罪化法案”,2006年底以前的首長特別費相關案件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因此“馬小九案”不再追訴。另外,馬英九先前已因特別費案遭起訴過,且經(jīng)“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檢察官認為這次遭控涉嫌每月轉匯半數(shù)特別費給妻子的部分屬同一案件等理由,因此也做出不起訴處分。(中國臺灣網(wǎng)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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