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前領導人馬英九(圖片來源:“聯(lián)合新聞網”)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新聞網”3月15日報道,臺北地檢署起訴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教唆泄密罪”,引用臺灣“最高法院”2012年度“臺上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關于“國家機密”的見解,但外界質疑2970號判決是“幽靈判決”,在臺當局“司法院”網站上根本找不到;對此,臺“最高法院院長”表示,自己也查不到。而“最高法院”方面15日就表示,這號判決是“國家機密案件”,依法不能公開,但是判決中的法律見解不涉及機密,可公布見解內容。
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15日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yè)辦法”第11條第9款規(guī)定,裁判書類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也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但公示時已解密者,不在此限。而“最高法院”2012年度“臺上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不能公開判決全文。據(jù)了解,此案可能陳水扁被控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或“共諜案”。
報道指出,臺北地檢署14日起訴馬英九,有檢察官在網站查詢鍵入秘密,查到“最高法院”2012年度“臺上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但是,外界質疑網站根查不到此宗案件。
對此,臺“最高法院院長”黃國忠表示,此案是“國家機密”案件,他自己也查不到,不解檢方如何查!白罡叻ㄔ骸苯裉(15日)派人去木柵倉庫調案,此案已屬“國家機密法”保護范圍,案卷封存,無法查看。
但“最高法院”表示,這個判決已經最高法院選編為刑事庭所制作具有參考價值裁判,可以公布法律意見,見解重點如下:“刑法”上所保護的秘密,必須具備“非公知性”,若資訊內容已被不特定人知悉或眾所周知,即不具保護之實益,不算是“刑法”所規(guī)范之秘密;也就是說,“已經公開之秘密不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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