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軍“洪仲丘案”持續(xù)發(fā)酵,美國《世界日報》28日發(fā)表署名伊敏的評論文章指出,導致洪仲丘死于非命的是臺軍中長期以來將訓練和處罰混淆,把酷刑當作操練的禁閉制度。評論呼吁臺灣當局正本清源,破釜沉舟,徹底解決軍中違反公平、危害基本人權的禁閉制度,以免類似悲劇重演。
作者寫道:看到臺灣軍人洪仲丘被長官虐待至死,讓人感慨萬千。臺灣60年代早期,我服預備役被分發(fā)到楊梅高山頂。所屬營房的鄰居就是禁閉室。整整一年,每天看見戒護士官從黎明到黑夜,對禁閉人員執(zhí)行操練。那些接受操練的對象,無論官兵,一概剃光頭。夏天只準穿一條紅短褲,故意被帶到完全沒有樹蔭,烈日暴曬的地方,不斷繞場跑步,伏地挺身,交互蹲跳,做各種極端消耗體能的動作。冬天高山頂相當冷冽,他們只準著薄衫,在寒風中瑟縮。當時就覺得這種禁閉制度罔顧基本人權,慘無人道。沒想物換星移幾十載,歷經(jīng)“戒嚴”、全民“選舉”、政黨交替,該制不但未曾改善,反而變本加厲,沉淪為長官們私刑的工具。
就制度本身而言,操練是操練,處罰是處罰。前者目的在壯實體能,后者在悔改思過,兩者本不該混為一談,但執(zhí)行過程都應合情合理合法。若是濫用操練項目,導致身心極度痛苦,甚至死亡,則與酷刑何異?
就法律公平來看,不管軍人或百姓,即使犯了謀殺重罪,都有法院可伸冤。審判定讞,監(jiān)禁時期不會遭受夜以繼日,強制消耗體能的處罰。反而那些關禁閉的兵員,犯的通常都是小錯,卻無由申訴。只要長官同意,就可能被強制“操練”至死,公平比例原則何在?
文章最后說,如今臺灣群情慨憤,大家都想為洪仲丘伸冤。在人肉搜索,追求真相之余,不要忽略真正被利用,導致他死于非命的就是這種長期以來訓練和處罰混淆,把酷刑當作操練的禁閉制度。馬當局與其汲汲經(jīng)營獲取“歐美人權組織”、“廢死聯(lián)盟”的頷首認同,不如致力正本清源,破釜沉舟,徹底解決軍中違反公平、危害基本人權的禁閉制度,以免類似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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