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電信詐騙的臺灣嫌犯被遣送大陸。(圖片來源:新華社)
中國臺灣網4月19日訊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fā)表文章指出,肯尼亞案發(fā)生迄今,原先壓根不認同“九二共識”的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此刻竟搬出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簽定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xié)議,要求將臺灣嫌犯送返臺灣,可謂身陷邏輯誤謬不自知。如今騙徒認罪,滿臉豆花的“立委”們是該醒來,別被賣了還在幫忙數(shù)鈔票。
文章表示,臺灣籍嫌犯被遣送至大陸后,臺灣“立法院”主流聲音大抵認為臺灣應堅持司法管轄權,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xié)議在臺審理嫌犯。問題是,這種“護子心態(tài)”真有道理嗎?
首先,就法而言,該案發(fā)生在肯尼亞,被害人在大陸,大陸當然有權管轄。兩岸雖簽協(xié)議,但條文載明,當“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利益等特殊情況,得視情況決定遣返。換言之,協(xié)議精神絕非我要你放人,你就得放人,不應過度解釋。
其次,就理而言,臺灣當然有權主張遣返臺嫌,但臺灣相關法律存有漏洞,若把人抓回,只能縱放或輕判,恐怕是理不直也氣不壯。進一步說,“綠委”及“時代力量”應捫心自問,假若臺嫌引渡至美國,還會以同等力道替騙徒打抱不平嗎?換言之,這到底是捍衛(wèi)人權,還是打著人權操弄“反中”情緒?要是連這都說不清,理字上當然站不住。
其三,就情而言,臺灣對外輸出成千上萬騙徒,光在大陸一年就拐走千億臺幣。因此當臺灣喊著保障嫌犯人權,難道被害人死活就不干我們的事?這種不同標準的人權,不是正義。
文章最后強調,難道“綠委”諸公忘了共打協(xié)議是建立在“九二共識”上?“立委”是民意匯集的公器,面對黑白分明問題,若鄉(xiāng)愿以對,比起詐騙集團,恐有過之而無不及。(中國臺灣網 李寧)
[責任編輯: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