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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前南投縣長涉貪瀆遭重判30年徒刑(圖)

2015年08月31日 16:36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瀆弊案宣判,南投地院判處30年徒刑。(中時電子報 廖志晃攝)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瀆弊案宣判,南投地院判處30年徒刑。(中時電子報 廖志晃攝)

  中國臺灣網(wǎng)8月31日訊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瀆案,南投地院31日審結宣判,法官判處李朝卿30年徒刑、簡瑞祺22年徒刑。

  其他被告判決,分別是縣府前工務處長黃榮德1年11月、前建設處長曾仁隆6年、簡任秘書張志誼2年、技士李中誠1年11月,縣政顧問陳國進5年6月、驗收人員石璧榮無罪、傅家興3月緩刑2年,林聰偉2月緩刑2年,律師陳益軒3月徒刑。包商吳仲琪1年6月、緩刑5年,許朝呈1年6月、緩刑5年,包商員工陳秀香3月丶緩刑2年,簡芝菁3月、緩刑2年,洪宗賢1年11月、緩刑5年。

  李朝卿擔任縣長期間,縣府經(jīng)辦災修工程招標、采購,透過公務人員、妻舅簡瑞祺,向包商索取1成回扣,檢方認定他在120多件工程中,收取回扣3100萬元(新臺幣,下同)。

  此案移審時,南投地院裁定李朝卿2000萬元、簡瑞祺1000萬元交保,創(chuàng)交保金額紀錄。而李朝卿在交保后,申請復職,卻被“內(nèi)政部”駁回、不準復職,也是民選首長不能復職的全臺首例!

  檢方引用“證人保護法”,就同案被告中的官員、包商等人,事先經(jīng)過檢察官許可,在偵查中自白,供述關鍵案情,及其他共犯的犯罪事證,讓檢察官得以追訴,且在犯后繳回犯罪所得,因此請法院從輕量刑,并宣告緩刑。但是法院仍依個案犯罪事實認定,并作出判決。(中國臺灣網(wǎng)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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