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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洗錢案尚未偵結(jié) 陳水扁不滿其未被查而告發(fā)

2013年11月16日 1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當局前領(lǐng)導人李登輝涉及“國安密帳”案,臺北地方法院昨(15日)判決李無罪。臺灣檢方特偵組代理發(fā)言人張進豐說,起訴證據(jù)及理由均相當充分,證明李登輝、劉泰英對“奉天專案”基金墊支情形知之甚詳,將等收到判決書后,再研究上訴問題。

  此外,陳水扁在2009年9月5日臺北檢方偵辦葉盛茂涉嫌泄密案時,曾以證人身份傳喚扁說明。扁出庭時向承辦檢察官抱怨“檢方只查扁案,都不查李登輝洗錢”,當庭向檢方告發(fā)李登輝涉及5100萬美元洗錢案,此案尚未偵結(jié)。

  特偵組昨被問到是否仍在偵辦此案,張進豐僅說,無法回應(yīng)。據(jù)了解,特偵組除已向新加坡檢察總署請求司法互助,并調(diào)閱新加坡大通銀行等特定帳戶資金流向進行勾稽,也向防務(wù)部門及“國安局”調(diào)閱部分機密資料查證,目前仍在偵查中。

  張進豐指出,本案起訴證據(jù)及理由均相當充分,包括前“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所擬的報告書及備忘錄等,足以證明李登輝、劉泰英對本案“奉天專案”基金墊支情形知之甚詳。

  他說,本件遭挪用的公款是用于購買臺綜院,與“國安局”外圍機構(gòu)的“臺綜院第四所”無關(guān)等情亦據(jù)相關(guān)證人證述明確;若錢用于所謂臺綜院第四所,何須大費周章,透過層層轉(zhuǎn)匯以洗錢方式支付?顯與常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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