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的社論說,高雄地院宣判高捷公辦六標弊案,五名評決委員,二人有罪,三人無罪。有罪者中的鐘善藤、吳孟德,以及無罪者中的周禮良,三人均系由前高雄市長謝長廷指派或委派擔任委員。倘若要以此案觀察對謝長廷的政治影響,自然不能單論周禮良,亦須探究鐘善藤、吳孟德的犯罪因果。
至于弊案與謝長廷究竟有無牽連,由于當初高雄地檢署根本沒有調(diào)查謝長廷,所以起訴的犯罪事實只提到謝長廷指派或委派評決小組委員為止,并無其它的敘述;且當初高雄檢方也曾留下一個尾巴謂“將繼續(xù)追查舞弊造成數(shù)以億計溢付工程款之流向”云云,唯至今亦無下文。這些皆是檢方所畫紅線以外的未知地帶。
據(jù)聞,“最高檢察署”成立特偵組之后,相關資料與其它謝長廷被控的案件如“特別費案”等,均已由特偵組接手偵辦。因此,高捷公辦六標弊案謝長廷的部分,仍待特偵組完成檢方的使命,可謂尚未結(jié)案。
社論指出,回頭來看高雄地院的判決,由其有罪、無罪的認定,以及已經(jīng)證實的至少尚有一億三千八百萬元賄款的流向不明,即可明了,當初檢方偵查未完備,以致造成了判決結(jié)果與檢方預期落差極大的現(xiàn)象。換句話說,倘若判決仍留有諸多疑問,責任應在高雄檢方,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判決認定,本案舞弊的手法是評決委員利用BOT合約規(guī)定任一廠商最多只能得到兩個標的規(guī)定,以及掌握各標投標廠商家數(shù)的信息,將公辦六標分成三批,每批又分兩標開標,且先開只有一家參與的標;榮工公司投三標,但只有榮工公司一家參與的兩標被安排先開,榮工公司即“順利”得兩標,依規(guī)定在其它標案出局;但榮工公司很有競爭力、價格低于行賄廠商華大成公司,且榮工公司希望得到的CR5標,卻因榮工公司被以技術安排出局,變成華大成一家而如愿得標。至于另一行賄廠商前田/隆大公司得到CO2標,則是由評決委員以“在地廠商優(yōu)先、日本廠商合作技術好”等理由,予其優(yōu)先議價權(quán),再由吳孟德泄漏底標,使其得標。
由舞弊手法來看,不僅非常細膩,且因評決委員須集體決定,若無一定安排及默契,恐怕無法如此順利讓行賄廠商如愿得標。然而,評決委員的判決結(jié)果是二人有罪、三人無罪,重大關鍵在于:擔任中間人的張志榮、陳建廷,供認了索賄及行賄情節(jié),且張志榮付款的銀行流程也查出詳細數(shù)據(jù),但僅鐘善藤及吳孟德有受賄資料。至于其它標的最后得標金額,均達底標金額百分之九十九,檢方雖指控周禮良泄漏底標,卻因檢方未提出積極證據(jù),而無法認定。
檢方指控因得標過于接近底價而導致溢付的部分不計,僅張志榮與陳建廷供認的索賄金額,華大成公司部分達一億二千八百萬元,前田公司部分亦實際支付一千萬元,賄款總計達一億三千八百萬元。其中張志榮承認取得四千二百萬元,其余則在陳建廷手中。鐘善藤受賄三百萬元,吳孟德受賄二百萬元,亦是由張志榮交付。判決指出,張志榮說其它三千七百萬元交給其妻買股票了,但陳建廷手中近億元下落如何,則完全未交代。也就是說,本件弊案扮演重要角色的評決委員,僅受賄二百萬元或三百萬元而已,但中間聯(lián)絡人張志榮、陳建廷卻取得高達數(shù)千萬,甚或近億元的賄款,試問:這是合理的情況嗎?
再者,張志榮以其所謂“新文化聯(lián)誼會董事長”的身分,竟然享有此種機會與權(quán)力,可以居間拉攏謝長廷指派或委派的評決委員,收受并分配賄款,這又是何等神通?考慮此點,以及評決委員必須集體決定,則張志榮的供述是否就是全部真相,即大有探究之余地。
社論認為,偵辦犯罪搜集證據(jù),是檢方的責任。高捷弊案判決結(jié)果僅能顯示不完整的案情,未能揭露全部真相,其實是源自檢方調(diào)查的質(zhì)量不良;正如臺開案耐斯集團支付趙玉柱父子的金錢謂為“借款”,或SOGO案迄今仍有巨額禮券下落不明,法院雖有心亦無權(quán)處理。高捷弊案的完整真相,還要看現(xiàn)在的特偵組與當初的雄檢有沒有不同的擔當和作風!
(編輯: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