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EXO成員鹿晗要求解約的消息傳出,韓國SM公司的股票也隨之大幅暴跌。這個結果說明,鹿晗對自身價值是比較清楚的,也是他將SM告上法庭,要求恢復自由身的原因所在。
作為韓流娛樂圈四大家族的SM,一直以來都被稱為是星工廠。這家公司最為擅長的,就是包裝并推出偶像組合:H.O.T、東方神起、神話、SuperJunior、F(x)、少女時代,以及鹿晗之前所屬的EXO,都是SM出品。不過,在星光閃耀的同時,SM在對待藝人方面,也歷來常常被人詬病。H.O.T三位成員在解約后重組JTL組合,卻仍然不斷受到SM的打壓;東方神起三位成員在離開SM后,除了受到打壓不能參加歌謠節(jié)目之外,還因為成立化妝品品牌后的形象代言問題,被SM以影響品牌利益為由告上法庭;而15年合約到期后的“神話”組合,同樣因為想要保留“神話”這個品牌,差點被弄得傾家蕩產。
離開的如此,留下來的也不好過。就在今年9月,“少女時代”的成員鄭秀妍,就因為個人事業(yè)與團隊利益有沖突,被SM開除出隊;更早的7月,F(xiàn)(x)成員崔雪莉則因為談戀愛而被無限期雪藏。在這些事件中,很明顯可以感覺到SM對待旗下藝員的強勢。
如果說韓國藝人得罪SM要忍辱偷生的話,那么簽約SM的中國藝人,顯然可以因為國內娛樂圈這條退路,在忍無可忍時選擇奮起反抗。在這方面,鹿晗絕不是先例,因為就在今年5月,同為EXO的另一位中國成員吳亦凡,同樣將SM告上了首爾地方法院。為他們作出表率的,則是2009年SuperJunior的韓庚,正是他以“專屬合同”無效為由將SM公司告上法院,成為了中國藝人起訴SM的一個樣板。而之后的吳亦凡,現(xiàn)在的鹿晗,不僅在訴訟請求上延續(xù)了韓庚的經驗,之后回國發(fā)展也與韓庚如出一轍。
所謂的“專屬合同”,即給藝人的不平等條款,也是上不了臺面的,更是不受韓國法律保護的,要不然贏了官司的肯定會是SM。而SM之所以敢打法律的擦邊球,憑借的還是自己的實力。只要是他們看上的人,就一定會包裝成巨星,在這種信譽的保證下,許多有志于演藝事業(yè)的年輕人毫不猶豫地接受了不平等條約。讓鹿晗等藝人提出解約的原因,比如通告過多,對藝人沒有長期規(guī)劃、藝人超負荷工作等等,其實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還是因為付出與得到不成正比,以及在擁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不能對演藝事業(yè)自由規(guī)劃。
其實拋開錢的問題,SM和藝人之間最大的問題,就是前者更像是一所小學的管理機制,擅長家長式、命令式,甚至奴隸式的管理。但SM卻往往忽略了藝人也是會長大的,也會慢慢有自己的想法。用集訓的思維去管理成年人,發(fā)生反彈或反抗再正常不過了。而在韓庚案件中被判無效的“專屬合同”,也說明SM在簽約藝人時,常常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就難怪像吳亦凡和鹿晗這些藝人,到了出名后就抓住合同的漏洞不放。雖然手段算不上光明正大,但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從包裝和培養(yǎng)上,SM對鹿晗有恩;從合同壓榨這一點上來講,SM顯然又對鹿晗有過。一個巴掌拍不響,娛樂圈的恩恩怨怨,歸根到底還是利字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