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司法”不公 呂秀蓮不如向扁討公道

時間:2007-11-21 15:27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呂秀蓮“特別費”案,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呂秀蓮除了痛斥特偵組選擇性辦案、選擇性起訴,也呼吁法院針對“特別費”的歷史共業(yè)問題,還一個公道,不要讓六千五百位首長仍處于犯案疑云。

  臺灣《中央日報》網(wǎng)絡報今天刊登社評說,這番談話雖是呂秀蓮的辯解,卻也反映了社會上大多數(shù)的人的心聲,綠營不惜虛耗“司法”資源,制造社會動蕩,其目的不僅在沖淡陳水扁的“公務機要費”弊案,更借此惡整馬英九。

  呂秀蓮是因檢察官認定,她有借由職務之便詐取財物嫌欵,因此連同幕僚,被依貪污和偽造文書提起公訴。就事論事,她究竟有無犯罪,當然由法官決定,不過,本案涉及不僅是呂秀蓮一人,連帶相關的估計至少在二萬人以上,當然不能從個案的角度來看。 

  社評認為,表面看來,呂秀蓮在需要檢具憑證部分確實有不實發(fā)票核銷,冒領五百六十三萬余元,也就是拿“假發(fā)票”領取“特別費”事實俱在,檢察官將其起訴,似乎可以證明“司法”公正,絕無偏袒,不論政黨也不管職務高低,只要犯罪,縱然貴為“副總統(tǒng)”,也一樣不予寬貸。 

  然而,深入研究,呂秀蓮的不平之鳴,確實不無道理。誠如她所說,從陳水扁的“公務機要費”,衍生出特別費風波后,短短一年內(nèi),臺北地檢署跟臺南地檢署的偵查標準不一;而且,特偵組成立以來,針對綠營六名涉案首長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的標準,也完全不一樣;再由馬英九“特別費”案臺北地檢署起訴,而臺北地院判決無罪,更明顯可以看出,“司法”單位與檢察單位的標準也不一致。試想,司法單位針對相同的案件而有不同的標準,呂秀蓮怎么會服氣? 

  社評指出,事實上,馬英九所受到的對待更不公平!疤貏e費”案的侯寬仁與周士榆,正是承辦馬英九“特別費”的同一組人馬,兩案性質(zhì)完全一樣,但偵查的態(tài)度與標準,卻完全不同,對馬英九十分嚴苛,對蘇謝卻極其寬松,檢方不采信馬英九為自己辯護的說法,卻用馬英九的說法來為謝、蘇兩人解套。試想,這樣明顯雙重標準,能令人心服嗎? 

  說穿了,這一切都是陳水扁在搞鬼。為了轉(zhuǎn)移“公務機要費”的焦點,綠營民代因而舉發(fā)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而“司法”單位起訴馬英九,當然也是了平衡,起訴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則又是為了平衡馬英九案;換言之,呂秀蓮根本就是被抓來陪榜。 

  毫無疑問,陳水扁是要把“公務機要費”案與“特別費”案綁在一起,把其他人通通拖下水,如此若要為“特別費”案解套,也就連帶要為“公務機要費”案解套,貪腐的陳水扁一家隨之就可以逍遙法外。所以,只要“公務機要費”案仍在審理,“特別費”案就不可能通案解決!因為,陳水扁真正在乎的是他自己和吳淑珍的官司,至于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等人的死活,根本就不在他考慮之列。再者,借“特別費”案牽制馬英九,不只讓馬英九無法全心競選,也可以破壞馬英九的形象,這正是陳水扁極盡所能的把“特別費”案拖延下去的最大原因。 

  社評最后說,明白個道理以后,就不難了解,為什么檢察官既不理會“法務部”的法律諮詢意見,也不采納“特別費”主管機關“主計處”的主張;當然,特偵組遲遲不肯提出統(tǒng)一見解,檢察官偵辦同樣案子卻有不同標準,也都是相同因素造成!呂秀蓮與其責怪“司法”不公,不如向陳水扁討公道!

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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