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4月12日發(fā)表評論文章說,臺北地方法院對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部分作成判決,計11人有罪,另學運領袖魏揚等10人則無罪。比起先前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者全獲判無罪,這次的判決對于所謂“公民不服從”,則采取了否定的態(tài)度,形成“一個運動,兩種判決”。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判有罪者均是不知名的參與者,學運領袖則完全豁免。司法的“西瓜效應”,在此一覽無遺。
喬治.奧威爾在《動物農莊》中的名句:“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描述的正是這種景象。一場學運,有人發(fā)號施令,享受光環(huán),變成英雄;有人沖鋒陷陣,熱血沸騰,卻成為罪犯。太陽花學運3周年剛過,從連續(xù)兩個判決結果看,只驗證了臺灣“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合法’”的事實;至于服貿或“兩岸協(xié)議監(jiān)督條例”被忘得精光,又要算在誰的賬上?
臺灣民主雖被政治人物自夸為讓東南亞“羨慕到流口水”,但司法官看政治臉色辦案的情況,卻始終不曾停止。“行政院長”林全一上任,第二件公文即批示對太陽花入侵“行政院”全部“撤告”,等于對此案作出了政治赦免的宣告。此一氛圍明顯籠罩了隨后的審判,讓法官心中的司法天平失去了對準的目標,而有了這兩次失衡的判決。
文章指出,對于這么一次政治、社會、法律因素夾纏的運動,司法官要如何厘清其不同頭緒,從法律人的立場來判別其間的是非與輕重。事實上,霸占“立法院”及“公署”當然都是妨害公務、違反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不可能不加追究。馬當局無法在第一時間設法排除“立法院”占領,已經是公權力失職;而政黨輪替后,蔡當局又企圖透過政治提示將占領行動合法化,這勢必造成日后警方執(zhí)法的困難,也為法治帶來嚴重的后遺癥。但遺憾的是,從接連兩項判決看,臺灣法官們似乎都樂于接受這樣的暗示,寧可犧牲法治,來迎合政治。
比較兩次判決的結果,臺北地方法院第一次對占領“立法院”的22名被告全部判決無罪,其說詞尤其讓人感到扭曲。那次判決,法官援引“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政治概念,來美化抗爭行動。而且,在明知適用牽強的情況下,法官更為太陽花的“公民不服從”量身打造出適當性、必要性、關聯(lián)性、狹義比例原則等“七大要件”。為了伺候政治,不惜刻意扭曲法律;也難怪,如此委曲求全的判決,被外界譏為法官“造法”。
或許懔于公論難犯,北院法官在后續(xù)審理太陽花攻占“行政院”案件時,雖然也有被告企圖引用“公民不服從”的說法以求脫罪,但此一邏輯并未為法官接受。法官認為,沖進“行政院”占領“公署”,并不合乎“行使抵抗權”的要件;而抗爭者破壞公物、推倒警察,危及執(zhí)法人員安全,就該科刑究責。兩相對照,第二次判決對“公民不服從”的認定并未一面倒,多少顧及了公權力執(zhí)行的尊嚴。
但遺憾的是,前后兩次判決,對于那些為首號召行動、指揮造勢的學運領袖,全部都輕輕放過;最后遭到判刑(其實只是輕判)的人,則全是名不見經傳的邊緣分子。這樣的“選擇性”,除了令人有“抓小放大”的感覺,更讓人覺得司法不僅在為某些特殊分子擅開“巧門”,甚至是在替臺當局“論功行賞”。正當蔡當局在召開會議討論“司法改革”之際,這兩次判決,是應該視為恰如其分的合格演出?或者應看成必須改革的陋習?
臺灣有一句俗語,叫“西瓜偎大邊”,原意是說“吃西瓜時抄起較大的那塊”,吃西瓜把較大的那塊搶到手就等于占了便宜,同理,拉幫結派也好,趨炎附勢也好,投票選舉也好,得找人多勢眾的那一方才不至于吃虧。或者對事態(tài)無主見、無所謂,多數(shù)人怎么辦自個也就跟著怎么辦。從這種角度,“西瓜偎大邊”這句俗語衍生出“跟從或轉向多數(shù)人的立場”含義。如果法界竟奉行“西瓜主義”,如果法官判案通曉“偎大邊”之道,臺灣“司法”就不可能真正的獨立。兩次太陽花學運判決,皆出現(xiàn)“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合法”的現(xiàn)象,即可看出在當今政治氛圍下,誰是臺灣動物農莊里的貴族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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