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11日社論指出:臺灣臺南市議長李全教等人涉入議員、議長賄選,經臺南檢調單位大陣仗搜證、搜索、截人、庭訊后,檢方向院方聲請李全教等4人收押獲準,法庭并裁定禁止接見通信。臺南市長賴清德依然不改口徑的宣稱司法未厘清不進入議會。國民黨必須嚴肅面對這起賄選案,以避免傷害不斷加深。
法律上有無罪推論原則,但臺南地院合議庭發(fā)布新聞指出,“李全教等人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guī)定的‘行求及交付賄賂罪’的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相互供述未盡相符,再加上與卷內相關共犯、證人供述不符,并有其他共犯、證人尚未到案,認定李全教等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如果沒有羈押,恐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zhí)行”。
根據院方發(fā)布的新聞略要,顯示檢方論告所指“罪證確鑿”應有其所本;新聞重點并指向李全教等4人之供述與相關共犯、證人不符而有串證之虞,隱約透露涉入本案的被告或關系人,有人很可能已供出重要事證,經檢察官同意轉為“污點證人”,檢方據以認定“罪證確鑿”相關事證乃更為明確。進一步說,李全教涉案情節(jié)或許相當重大。
李全教在臺南市第八選區(qū)(楠西、南化、玉井、左鎮(zhèn))當選市議員,又在綠大于藍的議會生態(tài)下登上議長寶座,可說勢如破竹,賄選之說卻也益發(fā)蒸騰,其情其狀直似“月暈而風,礎潤而雨”,否則在民事上不會因議員選舉涉入綁樁賄選而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在刑事上不會因議長選舉涉入期約賄選而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查辦。
賴情德以得票率72.89%當選連任,“完全執(zhí)政”對他而言乃勢所必然,李全教卻出乎他意料以“小藍壓倒大綠”當選議長,自是他不想承受之重。況乎賴清德對于李全教涉入賄選應有其“消息來源”,乃在李全教當選議長后宣稱,“司法未厘清之前不進入議會”,即使李全教被收押,賴清德依然不改不進入議會初衷。
所謂“司法未厘清”云云,賴清德并未明確的界定,而道是“李全教被起訴或收押都不算司法厘清,司法厘清才是司清厘清”。賴清德如是所言,毋乃套用最大的模糊空間,以換取最大的模糊可能,而其語境上的“模糊可能”,何時轉換成他現(xiàn)實上的“確定真實”、亦即長則何年何月、短則何月何日“才進入議會”?完全掌控在他手里。
李全教就任議長之后已3度召開臨時會,其中一次流會,賴清德果然連同市政府一級主管都沒有在議會露臉。賴清德杠上李全教,表面上是市政府對上市議會,實則是政黨攤上政黨的一場政治大戲,賴清德劍指李全教之際遂不忘炮打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所謂“政治是高明的算計”,賴清德不愧為“賴神”果然神之又神的計定“以逸待勞”。
“出水才見兩腳泥”,臺南市議長選舉藍綠都卷入賄聲賄影,民進黨針對涉案的黨籍議員或黨干部不是開除黨籍就是移送中評會調查,有如風雷火山的做出切割。國民黨中央既已決定對李全教啟動考紀和廉能程序處理,不論停止黨權或開黨籍都應快刀斬亂麻,否則已造成的傷害勢必延宕越久越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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