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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召妓”風波不可能是陳致中導演的戲?

2010年07月26日 00:5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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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島內(nèi)某周刊報道陳致中“召妓”,紛紛擾擾,喧騰不已,大有難以歇止之勢。臺灣《中華日報》25日社論認為,這件事表象看來是典型的八卦性報道題材,個中卻有值得探討的嚴肅面。

  社論摘錄如下:

  周刊表示手中還握有許多資料,一方面可用于往后各期的內(nèi)容,另方面也可成為一旦對簿公堂的證據(jù),故而公開喊話“歡迎來告”。陳致中方面,明確表示要控告周刊,但在記者會宣示提告后,不見立即提告行動,兩天后才透過競選總部聲稱預計26日提告,不免令人懷疑是否另有顧忌?

  該周刊是眾所皆知的“狗仔刊物”,以爆料、揭發(fā)、扒糞為主要內(nèi)容。類似刊物,最知名者莫過于英國《太陽報》、《鏡報》,世界各地也都有之,無不以“狗仔”所取得的“八卦新聞”作為報道內(nèi)容。

  有人不喜歡“八卦新聞”,甚至相當反感,但“八卦新聞”既然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就得容忍其存在。惟“八卦新聞”若超越法律容許范疇,得受法律制裁,而其是否不被法律容許,端視有無偏離事實。

  報道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此檢視該周刊對陳致中“召妓”事件報道,其所呈現(xiàn)的事實顯有不足;因為,沒有照片顯示陳致中出現(xiàn)在該事件中,而車子是陳致中的,并不表示當時他正在使用。應召女“妮可”接受周刊記者訪談內(nèi)容,未經(jīng)偵查庭結證屬實前,則尚不能視為事實。
  
  至于周刊所謂留供陸續(xù)刊出或做為呈堂證據(jù)云云,這是將刊物當做商品,把讀者視為消費者,違反媒體為讀者提供的資訊必須正確且充分的基本原則。

  陳致中如果蒙冤,除了提出控告之外,可列舉事證以示清白,但動作越快越好,因為事實未厘清前,謠言紛飛,必然對他不利。某家電視媒體在政論節(jié)目中電話民調(diào),居然超過七成的人相信周刊報道屬實,這固然與扁家成員的“說謊記錄”有關,也顯現(xiàn)陳致中“慢動作”對流言造成助長作用。

  陳致中有些做法的確讓人難以理解,如其座車借給林姓朋友,林又借給“臺北來高雄的友人”,表示臺北友人才是“召妓男”;那么,當陳致中的名譽受到重大沖擊,且他又要參選議員,為何不保護陳致中,反以臺北友人“有妻子”為由,不促使他出面“告解”?更令人詫異的是,陳致中似乎不反對臺北友人“不出面”的做法。

  其次,黃睿靚認為“妮可”是個賣春女,可以用金錢收買;那么,陳致中揚言愿和“妮可”公開對質(zhì)就失去了意義,因為“妮可”不是也可以被陳家收買,而在對質(zhì)時胡言亂語?

  陳致中多次表示“這是選舉抹黑”,試圖轉為選舉操作,事實上已逞其若干操作目的,事發(fā)至今,他在媒體的曝光率甚至超過五都市長參選人。因此,陳致中推遲提告,未立即按鈴申告,難謂不是選舉操作的一部分。

  即使陳致中委任律師提告,“召妓”風波仍可能持續(xù)到投票前夕,屆時“妮可”站出來說她錯把陳致中當成嫖客,“臺北友人”也出面承認他才是“召妓者”,雙雙向陳致中道歉,好讓陳致中“沉冤得雪”,誰說這不是陳致中可能勝選的戲劇性演出?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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