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發(fā)表評論說,蔡英文、蔡辦公室秘書長陳菊,和英系要角陳明文,最近各為了不同原因“告人”。他們都說要“以訟止謗”,但這幾個案子明明都很容易澄清,他們卻堅持走上法院,是“以訟止謗”,還是“以訟止血”?
評論摘編如下:
陳菊為了高雄氣爆案的善款使用,提告質疑的國民黨“立委”。她在Facebook上花了許多篇幅談自己多么高標準,談經(jīng)費使用經(jīng)過審核,談自己遭到抹黑,卻只字不提善款是否拿去補助買文具、出國,不談自己當初在相關會議上的角色,豈不怪哉?
至于高鐵上的三百萬疑云,在蔡英文要求“持續(xù)釋疑”后,陳明文終于開記者會“澄清”。結果卻拿了自家監(jiān)視器照片,說錢是銀行領出給兒子創(chuàng)業(yè)用,但提款明細卻不公開,只說“交給司法”。若真的沒問題,把資料攤開給外界檢驗,應該更能有效澄清吧!
蔡英文的博士論文案更離譜。有人跑去英國翻了論文,列出疑點;但蔡英文從頭到尾只有一招回應:“有畢業(yè)證書為證”。至于其指導教授、以博士身份投稿與實際拿到學位的時間落差、論文內容等諸多疑問,均避而不談。若真要止謗,只要拿出論文或解禁閱覽限制即可解套,但她卻堅持提告,讓人無法理解。
“告人”是個人的權利,但如果“告人”是因為“不可告人”,那事情就耐人尋味。三個人的事原本可以簡單說清楚,蔡英文、陳菊和陳明文卻都選擇“告人”,說穿了,都是用司法手段來嚇阻質疑,規(guī)避說明的責任罷了。(中國臺灣網(wǎng) 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