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生報》25日社論說:臺灣食品安全問題的發(fā)生,消費者也難辭其咎,因為消費者的消費抉擇,是引導廠商行為的主要誘因。法國已立法通過,禁止大型超市隨意丟棄還可食用的食品,預計10年后將食物浪費減半。島內也必須改變鼓勵食品消費的文化,不過度制造及消費食品。
臺灣消費者對食品購買的第一要求是要好吃,第二要求價格低廉,可惜這兩個要件通常是違背而沖突的。臺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孫璐西特聘教授曾說:“食安出問題,每個人都要檢討我們做錯了什么”;是的,不論從食品原料供應商、制造商、品牌商、通路商、消費者到主管機關,都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共犯結構。于是,臺當局提出要開始加強對食品原料上游供應商源頭做管理,要對委外生產的供應鏈做追蹤,要對四處林立的便利商店、連鎖食品店做輔導,要對通路商末端追溯上游進行品質追蹤做要求,要對消費者食品安全與危機意識再教育,對于負責訂定規(guī)范與執(zhí)法的政府也必須要求有所突破與改變。
但當你發(fā)現(xiàn)在自己社區(qū)商店里賣的垃圾食物竟比新鮮蔬果還要多,每天大量回收商家丟棄的可用食品,每個社區(qū)居民都有責任提出質疑:“到底我們的食物鏈供應系統(tǒng),出了什么問題!”。在現(xiàn)今慣性經濟體制下,人們受物質欲望操縱,現(xiàn)代的經濟體系,可以為了利益,全然不顧道德考量。但也不得不承認,很多人就是這個無良、破壞、剝削、致命的大機器中的小齒輪。目前臺灣食安造成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大量鼓勵食品消費的文化,只要正確教育享用食材食物而不過度制造及消費食品,則食安問題都將可由基本迎刃而解。
為了遏止食物浪費,法國政府今年5月21日立法,通過禁止大型超市隨意丟棄及損毀未售出,且還可食用的食品。根據新法,任何沒有售出但還能吃的食品,必須加以分類,分成捐給慈善機構、當動物飼料或做堆肥等類別。法國議會罕見地達成共識,無異議的通過此法案。根據規(guī)定,面積大于400平方米的超市,必須和慈善機構簽訂食物捐贈合約,否則恐面臨高達新臺幣300萬元的罰金,或者2年有期徒刑的重罰,法國政府希望在2025年前將食物浪費減半。根據官方統(tǒng)計,法國每人一年扔掉20到30公斤食物,其中尚未拆封的食品約占7公斤,總計大約五60萬噸。相當于全國每年白白扔掉120億到200億歐元。其中消費者占67%、餐廳15%、超市則為11%。那些食物通常只因超過“最近賞味期”,就被淘汰。法案內容也包括對于學校和企業(yè)的教育宣導,且預估將于明年2月,移除生鮮食品上的“最佳賞味期”標簽。
法國新法禁止大型超市隨意丟棄及損毀未售出且還可食用的食品,這一訊息點化臺灣食品浮濫及過度添加的問題癥結,假如政府及消費者繼續(xù)采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態(tài)度,那又怎么能夠從無止盡的消費行為中,讓食品安全回歸成為民生需求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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