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原本宣稱,今日將公布他在8年的臺灣地區(qū)領導人任內,對民進黨及相關候選人的約15億元(新臺幣,下同)捐款名單。扁辦說,扁案所有涉案金額合計約11億2千萬元,但即將公布的捐款達15億元。支出(捐款15億元)大于收入(涉案金額11億元),可證陳水扁并未貪污。
臺灣《聯(lián)合報》30日發(fā)表黑白集文章指出,陳水扁方面的這種說法大有問題。一、所謂扁案金額11億余,只是檢方已起訴的部分,但不能證明扁只貪污了11億余,極可能只是金山的一角而已。二、即使陳水扁捐出的15億皆出自扁案金錢,但不能說把貪污的錢捐出去即不是貪污,只能說收款者拿到了貪污的臟錢。三、陳水扁捐款倘是在“政治獻金法”實施后,收款者更必須負是否合法收受的法律責任(如不得收現(xiàn)金,須經由專戶)。
文章指出,陳水扁公布其捐款明細,反而揭露了一個可怕的政治黑幕。足可證實:陳水扁高居“總統(tǒng)”的勢位,非但濫權貪污,且也大力聚斂各種金錢;他自稱捐款15億,即可證明他有借金錢來操縱權力關系的實力與行徑。陳水扁在民進黨中非但權位至高無上,財力亦如此嚇人,這種“黑金架構”,能不令人驚駭不置?
過去國民黨黨產頗受批評,但至少是經由黨內體制運作,且對外亦尚有相當?shù)耐该鞫。如今陳水扁私庫里裝滿這么多不清不楚的錢,不論進出皆由扁珍二人黑箱操控;這種“黑金操作”最后使得整個民進黨受到陳水扁一人的“權/錢”支配,“共主”加“金主”,這豈不比黨產更污穢,更可怕?
文章最后說,如何防止“金錢向權力集中/再用金錢收買權力”的黑金結構,應當是臺灣未來“立法”應當考慮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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