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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期款”匯回 陳水扁交保有望?

2010年05月25日 14:0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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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家遭瑞士檢方查扣的“海角七億”———即2100萬美金,首度匯回100萬美金到特偵組指定賬戶;陳水扁的律師立刻緊急向臺灣“高等法院”遞狀,聲請讓陳水扁交保。臺灣《聯(lián)合報》25日發(fā)表聯(lián)合筆記文章認為:在另2千萬美金還未匯回臺灣之前,陳水扁要想獲準交保,并不容易。

  律師團宣稱,100萬美金已匯回,顯示陳水扁家有將海外資產(chǎn)匯回的“誠意”。這種說法實在好笑,陳致中于2008年11月底的偵查中,早已表明愿將資產(chǎn)匯至特偵組指定之賬戶,然而如此拖了一年半,迄今才匯回“頭期款”100萬美金,還不到贓款的二十分之一,這也能叫做“誠意”?

  另外,陳水扁家還有另一筆5億7千萬元賄款匯到瑞士銀行,也遭特偵組向瑞士檢方聲請查扣,陳致中始終沒有返還的意愿,迄今也無任何匯款動作。即使“海角七億”部分全數(shù)匯回,這5億7千萬元賄款如果不匯回來,扁家在海外仍然擁有巨款,在此情形下,高院合議庭能夠讓他交保嗎?

  文章指出,其實,匯款與交保是兩回事。匯款回來,只能顯示被告“有悔意”,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而己;至于是否交保,法官考慮的重點在“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陳水扁的律師團多次主張:海外七億是否匯回,不是本案羈押之法定要件,而羈押必要性條件,更不應(yīng)與金錢相結(jié)合。既然如此,“高院”要不要讓陳水扁交保,就不必考慮錢有沒有匯回來了。

  羈押的目的除了在保全刑事審判外,更重要的在確保能夠“執(zhí)行”。對于判重刑的被告,法院通常不準交保,以免無法“執(zhí)行”。因為被告已判重刑,較諸先前更具有棄保潛逃的動機;如不繼續(xù)羈押,萬一被告跑掉了,誰來負責?

  文章最后說,若二審仍判決陳水扁有罪,從扁家在海外仍然擁有巨款這個客觀事證,合議庭若要準許他交保,難道不怕他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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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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