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10日發(fā)表社論說,臺灣推行“不在籍投票”是一項“民主”且“進步”的舉措;民進黨反對采行“不在籍投票”,則是“反民主”與“反進步”的行徑。
全文摘要如下:
實施“不在籍投票”,目的是為了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讓無法返鄉(xiāng)的民眾也有機會行使投票權。此項變革,基本上是在排除交通阻隔及職業(yè)因素對民眾投票機會的囿限或剝奪,以保障民眾權益。照理說,這本應是不分藍綠都支持的措施;沒想到,民進黨竟大肆反對。
首須厘清者,臺“內政部”正在研擬推動的不是“通訊投票”,亦即不包括大陸臺商與海外臺胞。不居住在“戶籍地”的臺灣民眾,包括為數(shù)龐大的青年學生和異地工作的年輕族群,以及臺軍、警等特殊職業(yè),乃至受刑人外,原還有大陸臺商及海外人士。但因境外通訊投票較不易掌握,“內政部”已決定暫不對大陸臺商及海外臺胞實施此制;在這種情況下,民進黨仍然執(zhí)意反對“不在籍投票”,拒絕提供便利的管道,實在令人莫名所以。
民進黨反對的理由之一,是“不在籍投票”可能較易于“操作”,影響選舉結果。這可分兩方面來說。一方面,臺灣實施選舉數(shù)十年,已發(fā)展出極為有效的監(jiān)票方式,任何人想在投開票所里動手腳,都已不太可能;真正可怕的“操作”,其實是發(fā)生在投開票所之外。近年執(zhí)政者“操作選舉”的重大事件,皆發(fā)生在民進黨手上。2004年的“總統(tǒng)大選”,發(fā)生“319槍擊案”,扁當局更啟動“國安”機制,限制臺軍離營,導致許多人無法返鄉(xiāng)投票。這是比“作票”更可怕的操作。受阻不能投票的臺軍,非但不能“不在籍投票”,甚至連返回“戶籍地”投票的權利也受剝奪。
另一方面,傳統(tǒng)手法的“作票”已經(jīng)少見,新手法是“行政操作”。2004年“總統(tǒng)大選”,最后扁呂、連宋兩組人馬得票差距不到三萬票,而廢票數(shù)卻高達卅三點七萬票。若查閱歷屆“總統(tǒng)”選舉結果,1996年廢票數(shù)是11.7萬張,2000年是12.2萬張,而2008年也僅11.7萬張。也就是說,2004年的廢票,幾達平均值的三倍。其中有無“操作”,豈能不受公評?
必須澄清的基本觀念是:臺灣提升民眾行使選舉投票權的便利與機會,與選舉的“政治操作”與“作票”根本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如果政客自律自清,就不會有“319槍擊案”,就不會有“政治操作”;如果嚴格執(zhí)法,嚴格監(jiān)票,就不可能“作票”。這些皆是當局與政治人物必須承擔的責任;豈能因防備操作及作票,而竟反對“不在籍投票”?而竟反對提升臺灣民眾行使選舉投票權的便利與機會?
在臺灣境內實施“不在籍投票”,只要防弊措施周備,有什么理由反對?民主進步黨,難道真的是“反民主”、“反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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