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華澳報》今日發(fā)表評論員署名文章指出,陳水扁的延押問題,在昨天終于有了結果。這一次陳水扁本來有機會取消延押,但是他的些許“小動作”致使自己喪失了走出看守所的機會。同時,文章還觀察到,在“挺扁”的人群中,風頭正勁的人都是蔡姓的,恰巧的是,宣布延押陳水扁的法官也姓蔡!
文章全文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13日下午公布合議庭裁定結果,法官認為陳水扁所涉案件屬于重罪,且有逃亡、串證、干擾審判之虞,因而裁定將陳水扁再延押兩個月,自7月29日算起。這就意味著卸任“總統(tǒng)”一年多的陳水扁,在三度延押后,須在看守所中渡過258日,亦即被關在看守所的日子占了他卸任后時間的一大半。
本來,在陳水扁的案件一審即將審結,宣判時間很有可能是在7月底或是8月初;而陳水扁經兩度延押后,其羈押期是到7月25日止,詰問證人部份已大致完成,串供、毀滅證據等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已經降到最低,因而在羈押期滿后,不再延押亦即獲得釋放的機會甚高,至少也有一半的機會。就是一些政治立場偏藍的法律學者,也認為從司法程序和人權的角度看,繼續(xù)羈押陳水扁的必要性已經消減。
但被關得憋瘋的陳水扁卻是“敬酒不吃吃罰酒”,不知是受其在案發(fā)初期抽到“上上簽”的誤導,還是過于迷信自己的政治影響力,竟然在看守所中遙控指揮民進黨及“挺扁”團體向法官施加壓力,搞起甚么“聯(lián)署”活動,抗議馬英九當局進行“司法迫害”,要維護陳水扁的“司法人權”。這卻是適得其反,引發(fā)法院的警覺和反彈。一方面,正如合議庭的裁定書所指,“人在羈押中己能如此,誠難想象如將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而認為在一審判決出來之前,決不能“放虎歸山”,擾亂法庭,干擾審判;另一方面,民進黨和“挺扁”團體的施壓,并批評臺當局“司法迫害”,倒是使法官擔心將會讓民眾產生民進黨的“施壓”是可能左右法官決定的錯覺,從而引帶出犯罪集團動輒向法院施加壓力的極壞效應,嚴重損害臺灣地區(qū)的法治環(huán)境,因而產生“不能屈服于民進黨干預司法的壓力”的心理,反而是最后認定必須繼續(xù)羈押陳水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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