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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陽光法制” 從公布“政治獻金”來源開始

2008年02月02日 10:18: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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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臺灣,“政治獻金”不但未受規(guī)范,反而一直是“政客”圖利的護身符,過去無論是“立院”改選出現(xiàn)的金錢傳聞,或是利益團體與“國會”的金錢往來、甚或執(zhí)政者與企業(yè)的金錢互動,都能以“政治獻金”一筆帶過逃過刑責,多少收賄、貪贓枉法都是以“政治獻金”之名加以包裝。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fā)表社論說,民進黨“總統(tǒng)”參選人謝長廷日前公開說馬英九也曾收公會政治獻金五十萬,但這次謝長廷不像一貫打馬鍥而不舍的作風,隔日改口說:“選舉時收政治獻金很平常,大家不用假仙!痹诩ち业摹翱偨y(tǒng)大選”中,如果“總統(tǒng)”候選人仍然采取如此低的標準,顯然,政治人物忘記二千年為何政黨輪替,也并未從過去八年的貪腐政治學到教訓,選民要能得到比較清廉的政治,還有一條很長的路要走。


  謝長廷說:“馬英九也有收獻金,不然他的錢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謝長廷這句話更像是在自承,“我自己也很難排除,但絕沒有條件交換”。謝長廷說的也許是事實,但在面對多位“立委”在“中藥商和牙醫(yī)師公會”行賄案被起訴的背景下,而有這樣的談話,就未免對貪腐的共犯結(jié)構(gòu)太過輕忽了!


  在2004年三讀通過的“政治獻金法”中明訂,“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但在朝野“立委”的默契下,違反者竟然只有行政處罰,而沒有“刑責”;同樣的,“立法委員行為法”雖有利益回避條款,但違反者竟然只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懲處,在這樣的共犯結(jié)構(gòu)下,此次“特偵組”偵辦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于職務(wù)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十五位“立委”,就是形同以“司法”介入的方式,來彌補“立法”者的怠惰,其意義不只在十五位“立委”被起訴而已,而是“國會”的貪腐共犯結(jié)構(gòu)終能被打破。


  但是“司法”終有不足之處,特偵組在“牙醫(yī)師公會”等兩案中,放過的“立委”比起訴的多,其中不少坦承拿錢,但在政治獻金是必要之惡的前提下,只要法律上無法證明他們收受“政治獻金”有對價關(guān)系,這些“立委”就是無罪。


  就像謝長廷說的,如沒有明確對價,大家不必假仙,都有收,問題是,民眾相不相信真的沒有對價關(guān)系,如果民眾都相信沒有條件交換,則近年來無論島內(nèi)各種團體的民調(diào),就不會有近半數(shù)的民眾,對當局及“國會”的清廉度,投下不信任票了。


  社論認為,無論是馬英九還是謝長廷,都不能低估民眾對貪腐的反感,他們應(yīng)該清楚的意識到,沒有什么比貪腐更容易失去“政權(quán)”的了,政治人物要自清及昭公信,不能全賴給“司法”,“司法”更是緩不濟急,而成本最低而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陽光法制”,就“政治獻金”而言,只要超過一定額度,就公布“政治獻金”來源,這是昭示公信最好的方法。


  當然,“陽光法制”未必能懲罰犯規(guī)的政治人物,但即使如此,只要建立起這樣的“陽光制度”,對臺灣也是很有益的。要不要接受“政治獻金”的正當性,是留給人民裁決的,即使“司法”暫時還找不到對價關(guān)系,但民眾可以監(jiān)督是否有任何圖利關(guān)系存在。


  國民黨長年執(zhí)政,二千年即是在“黑金政權(quán)”標簽下失去權(quán)威,民進黨號稱清廉起家,執(zhí)政不到八年,已有一籮筐的“政務(wù)官”因貪瀆被起訴,民進黨這次“立委”大敗,人民不滿貪腐,其實是關(guān)鍵因素之一。


  社論最后總結(jié)說,反貪,是馬英九、謝長廷都不能輕忽的議題,謝長廷不能一句“我也難排除,但沒有條件交換”,就要人民相信他;馬英九雖提出廉能政策主張,但還是欠缺陽光。希望兩位候選人,未來推動“立法”要求公布“政治獻金”來源,這只是小小的一步,但卻是臺灣標榜邁向清廉的一大步,也是未來臺灣發(fā)展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

 

 

 

 

[責任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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