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報:強制伊朗棄核毫無法律基礎(chǔ)

時間:2012-02-27 11:21   來源:新華網(wǎng)

  【德國《青年世界報》2月14日文章】題:談判還是戰(zhàn)爭(作者克努特·梅倫廷)

  原文提要:伊朗核計劃引發(fā)的爭端正進入下一回合。西方對德黑蘭提出的要求違反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3月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gòu)(IAEA)將在維也納召開下一輪例行理事會會議。伊朗問題肯定會成為議事日程上的核心議題。同日,以色列總理內(nèi)塔尼亞胡將到華盛頓參加美國一以色列公共事務(wù)委員會的年會并發(fā)表講話。預計該講話將充滿攻擊伊朗的宣傳?梢灶A見,作為會議發(fā)言人的奧巴馬總統(tǒng)也會在這種煽動性的氛圍中隨聲附和。而在2月下旬,IAEA總干事天野之彌最新的伊朗核問題報告將公之于眾。以色列《國土報》稱,即將出爐的報告甚至比以往包含大量猜測和懷疑的報告更“粗魯”,因此可以作為對伊朗實施更加嚴厲的國際制裁措施的基礎(chǔ)。

  “5+1”集團(即聯(lián)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俄羅斯、中國、英國和法國以及德國)要求伊朗接受并滿足如下要求:第一、長期徹底停止最廣泛意義上的所有和鈾濃縮有關(guān)的活動。第二、停止所有與在阿拉克建造重水反應堆相關(guān)的工作。第三、重新接受擴大IAEA審查和監(jiān)管權(quán)的所謂《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附加議定書。第四、同IAEA合作,以“澄清過去懸而未決的與伊朗核計劃有關(guān)的問題”。第五、放棄研發(fā)中遠程導彈。

  這些要求沒有一項源自伊朗承認的條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wù)。甚至有些要求還與NPT存在明顯矛盾。

  NPT稱:只要在1967年1月1日之前沒有擁有核武器,就不能再制造或購買核武器。“制造”指的只是嚴格意義上的物質(zhì)生產(chǎn),并不指這個領(lǐng)域的個別研究工作。IAEA前總干事巴拉迪曾估計,技術(shù)上有能力在短期內(nèi)造出核武器的國家有40至50個,其中包括德國和日本。

  此外,NPT第10條稱,“如果締約國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guān)的非常事件危及其國家最高利益”的話,可隨時退出該條約。不存在必須或者可以讓某個機構(gòu)對該理由進行審查和評價的任何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提到一點:迄今為止,不論制造核武器還是擁有核武器,甚至連使用核武器都沒有遭到任何國際協(xié)議的排斥。加入NPT是自愿的。

  撇開外部壓力不談,有什么理由能讓一個國家加入一個要求它自愿放棄核武器并屈服于國際控制、但核大國卻不受限制且不必采取裁軍措施的條約?從根本上說,加入該條約的動機來自第3條和第5條的規(guī)定。第5條給所有締約國提供了和平利用核能可以得到廣泛國際支持的前景。第3條則禁止給沒有加入該條約的國家提供核技術(shù)。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一方面,作為非締約國的以色列毫無問題地從美國那里得到了制造核武器的支持。2006年華盛頓和印度簽署了內(nèi)容廣泛的合作協(xié)議,首次完全公開地打破了不向非締約國提供核材料和核技術(shù)的禁令。另一方面,伊朗自1979年革命以來幾乎完全被剝奪了條約第5條向所有締約國明確保證的權(quán)利和好處。

  西方社會通過強制手段迫使伊朗接受歧視性特殊規(guī)則的一切努力或許只能導致戰(zhàn)爭,伊朗核問題引發(fā)了幾乎長達10年的國際爭端,但真正的談判還沒有開始。

  不應該把真正的談判同最后通牒、勒索和持續(xù)的戰(zhàn)爭威脅混為一談。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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