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頭,債有主,事故賠償錢該誰掏就誰掏,當地政府不必因息事寧人等考慮,慷納稅人之慨,為責任企業(yè)墊付,萬一墊付的錢追償不回,又將如何交代?
記者從連霍高速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指揮部獲悉,10名死難者身份已確定,指揮部已通知其家屬認領。鑒于目前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尚在進行中,事發(fā)地政府已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賠償金統一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先行墊付。目前善后處理工作正在進行。據中青報報道,有塌橋遇難者家屬說,事發(fā)地澠池縣政府稱“早簽賠償協議獎勵多”。
塌橋事故的賠償工作迅速啟動,對死難者家屬而言,無疑能起到撫慰人心的作用。不過,在賠償的處置中,事發(fā)地的政府儼然成為主角,似乎不必。
據有關方面初步認定,此次事故是河北省石家莊市凱達運輸有限公司和蒲城縣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實施的一起嚴重違法生產、違法裝載、違法運輸煙花爆竹引起的重大責任事故,而不是橋梁質量事故。如果最終責任認定與初步認定一致,那么這起重大事故的責任主體即為上述兩家公司。依《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guī)定,應由兩公司對遇難者家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當地政府既不是事故的責任主體,卻又是掏錢,又是與死難者家屬簽協議,這是否是越俎代庖?
當地政府使用“墊付”一詞,但這樣的墊付,有沒有與相關事故責任方進行過溝通,接受過委托?政府的錢分厘都是納稅人的血汗,每一筆都應花得正當,雖然死難者家屬值得同情,賠償進展越快越好,但是冤有頭,債有主,錢該誰掏就誰掏,當地政府不必因息事寧人等考慮,慷納稅人之慨,為責任企業(yè)墊付,萬一墊付的錢追償不回,又將如何交代?
此外,當地政府在“墊付”賠償款同時,要求死難者家屬簽相關協議,簽的是什么樣的協議?死難者家屬在得到政府“墊付”的賠償款后,還有沒有繼續(xù)向相關責任方繼續(xù)追償的權利?倘若沒有,當地政府如此擺平民事糾紛,法律依據何在?
不難看到,塌橋事故發(fā)生,眾目睽睽之下,事發(fā)地政府難免要有維穩(wěn)壓力;蛟S正是因為此一考慮,當地政府才積極介入賠償一事。
不可否認,這種賠償或墊付模式,賠償數額不算低,處理也迅速,家屬們失去親人后的巨大悲痛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還能避免訟累,但未必符合法治要求。
對于公權力,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類似塌橋等事故發(fā)生后,政府的職責是查明事件起因,追究有關責任人;對于事故賠償當然也可有所作為,例如對相關責任企業(yè)進行督促、積極參與受害者家屬和責任人之間斡旋調解、臨時安置遇難者家屬的食宿生活等,推動事故在合理合法的軌道上處理,但如果把自己變成事故賠償的主角,這有越界之嫌。(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