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zhèn)江市近日推出新公積金政策,其中規(guī)定子女買房父母可成為共同還款人,“多余”公積金可用來還商貸,公積金可用于支付物業(yè)費等。(10月31日《揚子晚報》)
“公積金”盡管名義上屬個人資產(chǎn),但“公積金”的使用,卻往往有諸多限制,并非想花就能花的。現(xiàn)實中,這邊廂子女房貸壓力大,那邊廂父母的“公積金”卻在那兒睡大覺的,的確也相當普遍。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公積金套現(xiàn)的各類手法會五花八門,并有頗多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子女買房還貸可動用父母公積金”的規(guī)定,無疑是放寬了公積金的使用限制,讓公眾對這筆資產(chǎn)的處置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quán)。即便是從資產(chǎn)價值的衡量標準來看,流動性的增加,也意味著公積金價值的提升。
不過,公積金政策有關(guān)“子女買房還貸可動用父母公積金”的規(guī)定,恐怕并不能因為其順應(yīng)了中國父母們的“舐犢之情”便名正言順。畢竟,公積金既然屬個人私有財產(chǎn),那么,公積金制度當然應(yīng)該以保護好公積金持有人的利益作為基本準則。從這個角度來看,“子女買房還貸可動用父母公積金”顯然是對上述原則的違背。
事實上,“買房還貸”竟然要用到幾代人的公積金,本身就相當荒唐,與其說體現(xiàn)了公積金管理的靈活,毋寧說再次暴露出房價的不合理。而對于公積金制度而言,其實既沒有理由鼓勵“啃老”,更沒有理由去遷就幾代人才供得起的房價。(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