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道偉 漫畫
2009年,時任云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去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張文新被認定對事故負全責。張文新之子隨后起訴當地人大索賠,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34萬元(2月27日《都市時報》)。
這是一則讓人五味雜陳的新聞。有網友說:“公車私用還有臉要賠償,沒見過這么不要臉的。”是啊,張文新不僅是公車私用,在事故中也承擔全部責任。有這樣的前提,要當地人大公款買單,于情于理似乎很難說得過去。
確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借用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但此案發(fā)生在2009年3月31日,而《侵權責任法》的前述規(guī)定在2010年6月30日才由最高院發(fā)布。也就是說,即便張文新屬于公車私用,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的法律,尋甸縣人大未必就能完全免責。
對這樣的判決,網友或許有些不能適應;但這就是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我們只能指責法規(guī)的荒誕,卻不該質疑張文新之子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并非為“公車私用公款賠”背書。相反,我不僅反對公車私用,更反對事故之后的公款賠償。所幸的是,在2010年《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像張文新之類賠償將不能被復制。按照尋甸縣人大的說法,借張文新公車處理個人私事,是單位對工作人員的一種關心和照顧,也屬人之常情,張也自付了燃油費。但是,有多少公車私用是“人之常情”呢?
這一荒誕的判決之所以會出現(xiàn),不僅是法律不完善的結果,也是公車私用亂象下的必然。有消息稱:去年,中央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數量全年減少1442輛,減幅37%,公務用車油耗同比降3.03%(2月27日《京華時報》)。在我看來,只要有政治決斷與強力推動,公車改革未必是過不去的檻。(劉義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