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過《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機動車道上兜售、乞討或發(fā)送物品,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向在機動車道上乞討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條例》生效后,無論是行乞者還是有此類行為的駕駛員都將面臨交警警告或50元罰款。(《廣州日報》7月27日)
這一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障行車安全,但善的初衷一定能帶來善的結果嗎?這讓我想起《菜根譚》中的“攻人之惡毋太嚴,要思其堪受;教人以善毋過高,當使其可從”。就是說,當責備別人的缺點時不可太嚴厲,要考慮到他人是否能承受;教誨別人行善時,不可以要求太高,要考慮到對方是否能做到。
通過罰款來禁止機動車司機向乞丐施舍,即要通過立法來教誨機動車司機,讓他們自覺從事維護機動車道路安全的“善”。不過,這種善對于機動車司機來說,也可能出現因要求過高而做不到的問題。
對于行乞者來說,能得到機動車司機的施舍,其實是小概率事件,正如記者調查的那樣,有八成受調查的司機表示不會向在機動車道上乞討的乞丐施舍。那為什么在并不高的概率下,還有那么多乞丐愿意去碰小概率事件呢?從我們的眼光看,以那么高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去換取并不高的獲得施舍的機會,顯然不劃算,但行乞成功對于乞丐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或許正因為危險,不少耗不起時間成本的司機,反倒會有施舍的舉動,從而提高了行乞成功的概率。
這樣看來,機動車道上行乞的泛濫,其實根源在于乞討者的投機心理,罰款本身是不大起作用的,因為對于職業(yè)乞丐來說,其最大資本就是可以隨意揮霍的時間,即便其因為這個規(guī)定而被交警抓個“現行”,要錢沒有,要時間完全可以跟交警耗得起;交警既耗不起時間精力,也沒有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的手段。
因此,罰乞丐并不會起到任何實質性作用,這是否反過來意味著通過罰“施予者”更能奏效呢?前面已經分析過,罰款威懾不了乞丐,所以他的乞討行為并不會因此而減少,所以對于很多因為不堪乞丐討擾而施舍的司機來說,除非交警能如影隨形般地幫助他們清理掉“乞討障礙”,否則從安全和成本的角度講,自己靠施舍“擺平”乞丐就是最好的選擇。如果這樣的“自助”行為,反倒會受到執(zhí)法處罰,你說受罰的司機冤不冤?
所以,真正能達到立法目的,靠的不是“過高使其不可從”的罰款,而是規(guī)則意識的養(yǎng)成,即在所有人內心深處,都把遵守規(guī)則視為一種再正常不過的行為,誰都不可能從違背規(guī)則的行為中獲益,也就是說,如果乞丐發(fā)現有一天,無論自己怎樣走上機動車道去守株待兔,都獲得不了任何收益時,他們就會自動放棄這一“危險行為”,從而自覺地還道路以安全?蛇@種習慣的養(yǎng)成,就目前公眾的道德水準來說,還是有點“過高了”,再怎么靠罰款都難以“當使可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