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不是買官是“表達訴求”?

時間:2011-07-25 09:05   來源:西安晚報

  四川南充市嘉陵區(qū)副區(qū)長、公安局局長李強,打算向省公安廳某領導發(fā)“買官短信”謀求“區(qū)政法委書記”一職,卻群發(fā)給了“所有中層干部”,目前已被免職。有嘉陵區(qū)紀委官員對此稱,李強不是買官,而是向領導“表達了訴求”。

  短信誤發(fā),意外地衍生出“自我舉報”的功能來。不得不說,它跟“微博開房門”靈犀相通——都因信息傳遞介質誤用,惹了橫禍,丑事敗露,官帽跌落。

  當短信發(fā)送的陰差陽錯,出賣了李強的買官意圖,意外式反腐的詞典里,無疑在“情婦起義”“家人滅親”等之外增添了新詞——“短信自揭”。試想,若不是短信發(fā)錯了,賣官鬻爵的潛規(guī)則,依舊順著“暗箱操作”路徑擺弄,恐怕權力勾連再“厚黑”,也只能是天知地知了。在制度性規(guī)約乏力的情形下,利益交換,總能裹上“契合程序正義”的畫皮。

  可恥的不只是買官,還有當地某官員的“精辟解讀”:李強不是買官,只是向領導“表達了訴求”。言下之意,買官終歸是合理的訴求表述,李強之錯,不在于表達內容的非正義,而是表錯了對象。將買官說成“訴求表達”,輕描淡寫化的說法,令稍有智識者都為之羞赧和憤慨:買官,是哪門子的權利訴求?抑或這般利益訴求,該怎樣表達?

  依買官是“表達訴求”的強悍邏輯,訴求表達猶如包羅萬象的“筐”,什么作奸犯科,都能往里裝。違章濫法的概念被抹消了,“權利訴求”卻變得光明正大,成了每種不堪的光鮮外衣——以至于網友也做起白日夢:今后想升職漲薪,何難之有,大可發(fā)短信直言訴求;官員的“升官欲”都這么赤裸了,我們還捂藏個啥?

  “買官即訴求表達”的話語,寓示出某些官員對賣官鬻爵等潛規(guī)則的價值認同。邏輯顛倒之下,民眾自然也學會了借題發(fā)揮——官員買官成“訴求表達”了,平民卻連抵制強拆、街頭擺攤都成奢侈,莫非公平就是“只準局長買官,不許百姓維權”?  

編輯:王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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