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發(fā)帖稱,5月23日下午,在南京鬧市區(qū),一輛別克車闖紅燈,旁邊騎三輪車的老人好心提醒,遭司機下車暴打。經記者核實,“別克男”打人事件確有其事。當地公安部門以目前無法確認為由,拒絕提供別克司機的身份,并稱由于被打老人沒有報警,所以此事“不屬于警方管”。被打老人姜某稱,曾兩次發(fā)帖約對方當面認錯未果。(6月4日《京華時報》)
一邊是“別克男”的死不認錯,一邊是當地警方的搪塞推諉,這種誰都不愿“直面現實”的態(tài)度,讓這起本來簡單的闖紅燈打人事件,變得撲朔迷離起來?梢灶A料,如果有關部門繼續(xù)“曲線脫身”或“躲躲閃閃”下去,不但會錯過平息輿論的良機,還有可能使當地警方陷入更大的信任危機。
從報道看,此事件的主要矛盾點集中在,公眾和媒體要求警方提供“別克男”的身份,被警方拒絕,拒絕的理由是,“目前無法確認”,“被打老人沒有報警”,所以“不屬于警方管”。前因后果清楚得很,“不管”似乎成了一個攻不破的真理。
當地警方的說法能站住腳嗎?稍作揣摩,便可發(fā)現此言多么荒謬!首先,“無法確認”就可以“不管”嗎?無論哪個地方的警方,查辦案件不是從“無法確認”查起,然后通過艱苦努力,最終才有辦法確認了呢?假如警方一開始就抱著“不管”的態(tài)度,不要說“目前無法確認”,怕是以后也無法確認。其實,此事件的證據并不算少,從目前而言,有照片為證,還有目擊證人,甚至警方可能還存有當時的交通監(jiān)控錄像。所以說,并不是沒有辦法確認,而是根本不想確認。
其次,“被打老人沒有報警”就可以“不管”嗎?從人民警察的責任和使命而言,這不該成為任何警方的執(zhí)政邏輯。警察是正義的化身,被人民群眾譽為“保護神”。群眾期盼的是,在還沒有來得及、沒有想得到要報警時,警察就“神兵天降”,迅速懲治和打擊不法分子。此外,翻讀了《人民警察法》所有條款,也沒有找出“被害人不報警,警方就可以不出警,不管事”的規(guī)定。既然,“不屬于警方管”不符合警方執(zhí)政常識,又無法無據可依,這不是搪塞人的謊言,又是什么呢?
如果說“別客男”闖紅燈是一般的交通違章,那么,他違章之后對“提醒者”的暴打,則涉嫌人身報復和故意傷害。然而,與“別客男”的錯上加錯比較起來,警方的搪塞推諉,說含蓄點,是在闖職責的“紅燈”,說直白點,是有辱使命、失職瀆職,甚至有失部門公信,這比“別客男”的違章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和負面影響更甚、更廣。
公民有權利監(jiān)督警方執(zhí)法辦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別克男”事件及處置真相,才是警方職責行使和平息輿論的“綠燈”。(孫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