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遼陽市宏偉區(qū)政府5月16日在通報材料中,首次承認居民周曉明5月3日先與城管執(zhí)法人員發(fā)生口角,被“毆打”倒地昏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目前,宏偉區(qū)城管局局長馬闖、副局長凌鑫已被免職。(《京華時報》5月17日)
又見城管打死人!據(jù)當?shù)卣耐▓蟛牧,城管是在?zhí)行公務過程中,與居民周曉明發(fā)生口角互相毆打,導致對方倒地昏迷并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看來,這個案例和以往的諸多城管暴力執(zhí)法致死致傷事件并無二致,也正因為如此,才尤須探討——為什么城管老是被同一個“坎”絆倒,為何他們始終沒有從以往的諸多事件中學到一點東西?
城管在執(zhí)行任務時,代表的是官方,行使的是公權力,其行為指向的對象,只能是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能沖著人而去。也就是說,當城管人員發(fā)現(xiàn)周曉明家私自在公共綠地預留地鋪建水泥地面時,可以窮盡一切法律許可的手段去制止,比如展開勸說、責令停止、要求恢復、開出罰單等等。假如全部法律許可的手段都無法奏效,城管隊員只能退出此事,轉由法律有所授權的機構去解決——這是法律授權有限的問題,不是城管執(zhí)法人員的能力問題。
很多城管暴力執(zhí)法的事例,恰恰在于他們在依法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無法達成目的時,選擇了法律授權以外的做法,例如與當事人對罵、對打,甚至對方不罵不打而城管也要上前去罵去打,這么做總有一天會打傷人打死人,總是這么做則意味著打傷人打死人事件會此起彼伏。我們都知道,城管身上背負著壓力,可是依法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的“壓力”,難道還沒有其他壓力那么大嗎?尋根探底,還是城管心存僥幸、迷信暴力,因為他們不懂得公權力在使用時必須時刻謹記“克制”二字。
公權力的克制,其最重要的一個標志,就是公權力的行使者必須意識到,公權力不能為了達到目標而不擇手段,哪怕你的目標再宏偉、再正確。像周曉明被打死事件,假設周曉明家確實是私占公共綠地預留地,那么城管人員在制止無效之后,先控制事態(tài),再擇機上門勸說,未必不能解決問題;就算這些都無法解決問題,也還有城管部門的決定,以及公共綠地所屬部門對周曉明家的法律訴訟手段,他們有什么必要“挺身而出”與周曉明發(fā)生口角并發(fā)展為互毆呢?
公權力不克制,公權力的行使者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于是維護城市秩序要打人、拆遷要打人、審訊要打人、截訪要打人,打來打去,人與人之間相互傷害司空見慣,公權力行使者就沒有了對法律的尊重,也沒有了對教訓的刻骨銘心,既忘記了公權力的邊界,也忘記了自己同樣可能受害。
如果公權力還是不懂克制,多年前湖北天門“打出城管威風”的口號,就會在許多公職人員的潛意識里還魂。我很難理解,公權力,你要那么“威風”干什么呢?你要的,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對自身的反省。(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