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單獨為市直單位干部職工建了一批經(jīng)適房,這批房子被當?shù)厝罕娕Q為“官適房”。不僅因為這批房子戶型大——三房兩廳;面積大——建筑面積110平米/套,幾乎超國家規(guī)定一半,且地段好、設(shè)施佳,更因為這批房子特供給市直單位干部職工,外人不得入內(nèi)。依此類推,該市下轄區(qū)縣應該也會分別建一批“官適房”,甚至連鄉(xiāng)鎮(zhèn)也會分別建一批“官適房”。
“官適房”者,主要不是為了滿足特定群體的基本生活所必需,而是為了給他們輸送特殊利益。且“官適房”借保障房名義建造,擠占了保障房指標,至于真正面向弱勢群體的保障房資源極端稀缺,實際剝奪了相當部分弱勢人群入住保障房的機會。
提起“官適房”,一直以來,不僅輿論主要將抨擊矛頭指向決策、主導類似項目的部門、個人,且行政處分也如此。這樣做,不僅掛一漏萬,且經(jīng)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處理后,為整件事畫上句號,從此不再追究,還是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直接些說,“官適房”里都住著官員或準官員,都是天天跟法規(guī)、政策打交道的人,不可能不明了權(quán)力運行的基本常識——絕不能用來為特定群體牟取特殊利益;不可能不知道相關(guān)政策標準,在此前提下還積極入住,本身不是特殊利益的被動承受者,而是主動參與者,甚至是制造者、推動者。
在法治社會里,利用公權(quán)力為特定群體牟取特殊利益可不僅僅是違規(guī),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無論是決策、主導“官適房”的部門、個人,還是每一套“官適房”、每一份特殊利益的享用者,因為涉及數(shù)額巨大,都是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此前,上海、廣州、鄭州等地紛紛表示:對于騙取保障房的行為,一經(jīng)查實,除作出行政處理外,對構(gòu)成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guān)追究刑事責任,并已經(jīng)有司法實踐的案例。遑論特定部門、個人的決策、主導建設(shè)“官適房”,以及官員或準官員積極參與、享受特殊利益、“官適房”,都早已經(jīng)不只是騙了……僅僅因為違法主體是權(quán)力部門、官員或準官員就堅決不追究法律責任,這是法治社會不允許的。
公共事,置于社會公平的天平上,置于法治的天平上,本來條理清楚、黑白分明。于類似事件中,但凡動一次真格,諸多問題可能就迎刃而解了。反之,總是千方百計地袒護權(quán)力部門、官員或準官員,甚至變著法兒將非法利益合法化,便永遠在政策的雷聲中,只有特殊利益群體拼命地撈、壞壞地笑,以及普通市民憤怒地罵了。這是埋下群體沖突、社會不穩(wěn)定的導火索,政府理當警惕才好。(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