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延安城管暴力執(zhí)法事件中的打人城管景鼎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拘。按法律規(guī)定,刑事拘留期限為30天,受害人劉國峰又一直沒有做傷情鑒定,7月9日檢察院對景鼎文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釋放后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7月25日《華商報》)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而涉嫌犯罪的,必須以結果論。一般說來,審查逮捕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在明確的傷情鑒定結論之后而不是之前。
沒有做傷情鑒定就提請審查逮捕,這實際上是把難題踢給了檢察機關。批捕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證據(jù)有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采取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其發(fā)生社會危險性。這三個條件都和傷情鑒定結論直接掛鉤。從某個角度上講,檢察院在此背景下不批準逮捕,體現(xiàn)了“無罪推定”精神。
輿論場中,不少人對景鼎文取保候審頗多異議。這個事件輿論關注度很高,但并不意味著打人城管的刑事責任與之相當。實質(zhì)上,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只要符合條件——涉嫌犯罪但罪行不重,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經(jīng)辦案機關批準暫時不予羈押等,都有取保候審的訴訟權利。它不因身份而異,而是種平等的權限。
但是,此事卻又引起民眾廣泛關注,也需要延安司法部門積極回應民眾質(zhì)疑。
檢察機關在做此決定之前,有沒有與醫(yī)療或鑒定等專業(yè)人員溝通,預測傷害程度的鑒定結果?有沒有和當事人雙方溝通,詢問能否達成刑事和解?有沒有與偵查機關全面溝通案情?有沒有與當事人所在地的社區(qū)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溝通,了解景鼎文平時表現(xiàn)?這些問題也決定了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只要尊重法律,并且公開、透明,取保候審一個全國矚目的“惡人”,才能讓民眾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