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腐敗中,吏治腐敗是最讓人揪心的腐敗,而吏治腐敗的一個形成原因,是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現(xiàn)象,把一些腐敗分子提拔到重要崗位上。故如不堵死這一通道,要遏制腐敗,很難。
鑒此,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在日前公布的《珠海經(jīng)濟特區(qū)預防腐敗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干部選拔任用做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包括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后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后的15個工作日內(nèi),將啟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被認為是一大突破。
制定地方預防腐敗法規(guī),珠?赡茏咴谌珖傲。因此,它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從該征求意見稿來看,條例對政府投資腐敗預防,“曬三公”、“裸官”等社會關注的問題都有涉及。比如,規(guī)定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yè)的領導職務,“裸官”不得進腐敗多發(fā)部門領導班子,“三公”曬得不及時嚴重者要開除,以及建立領導干部預防腐敗預警系統(tǒng)等。但相對而言,倒查提拔過程是一大亮點。
官員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從目前遭查處的官員來看,雖然很多是在現(xiàn)任上暴露出來的,但其腐敗劣跡以前就多有所聞,甚至被舉報過,之所以仍邊腐邊升,根子在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不透明,缺乏監(jiān)督,領導人的意志在其中起主導乃至決定作用。
表面看起來,干部選拔任用有一套嚴密的組織程序,組織部門也是按照這套程序操作的,雖不能說在每個干部的升遷和調(diào)動上都沒有出現(xiàn)明顯違規(guī)的地方,但相對過去確實大為減少。然而,另一面,人們(包括一些官員)對干部選拔的公正性仍存在懷疑,從實際看,一些被提拔的干部確實跟上級領導或組織部門有著說不清道不明的關系。這里的原因就在于我們的干部選拔和任用并非都是真正按照民主原則選賢任能上來的,領導特別是上級或主管部門領導對干部的選拔有很大的左右權力,而具體負責操作的組織部門秉承領導意志,并用一種合規(guī)正當?shù)某绦騺戆b,使人找不出違規(guī)之處。這是各類“帶病提拔”屢禁不絕的根源。
要杜絕這一現(xiàn)象,須建立和完善官員選拔過程中的責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機制,以此倒逼各級領導不得隨意干涉干部的選拔和任用。直白地講,若一個官員腐敗,除了要對其本人進行查處外,還應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追究連帶責任。過去這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不是沒有,乃是缺少嚴格的執(zhí)行。早在2010年3月,中組部就制定并發(fā)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對于在哪種情形之下要倒查,追究哪些人的責任,規(guī)定里都寫得清清楚楚。
但為什么“帶病提拔”等現(xiàn)象還是不斷出現(xiàn)?根子出在沒有認真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從這一角度看,珠海市的這個預防腐敗條例,尤其是倒查提拔機制要發(fā)揮懲戒作用,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倘若有制度不執(zhí)行,那就形同虛設。
中國腐敗形勢的嚴峻,原因復雜,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已有制度和反腐措施沒有得到有效執(zhí)行。從這一角度看,清理干部隊伍中的腐敗分子,必須嚴格維護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切實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權力,增加腐敗行為的懲罰成本。(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