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一頂草帽怎判搶劫罪?

時間:2013-05-21 10:37   來源:新京報

  僅憑一頂草帽就判定嫌疑人搶劫罪,恐怕不符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原則。即將開始的復查需要向公眾回答重重疑點。

  據報道,2011年8月,海南樂東縣發(fā)生了一起搶劫案,當地女子許菊妹被法院以搶劫罪判刑4年。許菊妹及其家屬一直堅稱冤枉,并質疑當地在辦理此案時程序上漏洞百出:警方僅憑一頂“越南帽”就草草斷案,證人的證言也自相矛盾,原案受害人據傳是樂東縣委政法委一負責人的母親,法院拒絕證人出庭質證等,令這一事件引發(fā)公眾關注。目前海南檢察院已要求重新對該案進行復查。

  刑事訴訟法不僅要求對被告人定罪,必須符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賦予被追訴者一系列訴訟權利,更制定諸多證據規(guī)則。本案是否符合了定罪條件?是否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否遵守了證據規(guī)則?從目前報道情況看來未必。

  首先,本案唯一的“證物”只是一頂草帽。這樣的草帽在當地幾乎家家都有,除犯罪分子外,其他人也恰巧戴著同樣的草帽、路過案發(fā)地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以此作為定罪依據,斷難解釋當事人和公眾對本案產生的合理質疑。

  其次,證人何某娥的證言難以自圓其說。正如被告人家屬所質疑的,何某娥與受害人沾親帶故,她說親眼目睹了搶劫過程,還說當時距離搶劫現場只有二三米遠,正常情況下,她會眼睜睜地看著親人被搶嗎?她為何不上前阻止?可見,證人證言之間存在著矛盾。司法機關本應該對證人進行相互質證,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然而,當地法院卻以“保護證人”為由拒絕證人質證。

  最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受害人也是如此。案發(fā)時受害人已是82歲高齡,當地不少居民還經常看到老人在街上來回走、罵人。因此,被告人家屬懷疑受害人的思維是否正常,其證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提出作司法鑒定。這一合理要求也遭到了法院拒絕。

  可見,此案疑點重重,并非鐵案。目前本案復查即將開始,希望能夠將“疑罪從無”理念貫穿到刑事追訴全過程,切不可為了給被害人和所謂領導有個“交代”,而減低對案件的法律要求。(舒銳)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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