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論壇上發(fā)帖稱當?shù)匾幻刹,此前是選美比賽獲獎者,并質疑其成為公務員背后有“神秘推手”,湖南冷水江市網(wǎng)友段小文被警方拘留10天。警方稱,該女干部為市委秘書組秘書,考上公務員通過正規(guī)渠道,段小文被拘因為誹謗。(《南方都市報》1月22日)
在一般人看來,選美小姐大都只是花瓶,市委秘書則要有真才實學。對于該女干部華麗轉身的背后有無貓膩,網(wǎng)友存在質疑或猜測也算正常。然而,有關部門動用警力將發(fā)帖者刑拘,這樣的處理方式讓人不解。
縱觀這起“發(fā)帖被拘”事件,存在三大疑點:其一,警方稱段小文被拘,是因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但段的發(fā)帖中,只是對選美小姐到市委秘書的轉變過程提出疑問,這樣的質疑并非擅自捏造事實,更談不上對當事人的侮辱。其二,根據(jù)《刑法》第246條的規(guī)定,誹謗罪原則上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若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公權力無權介入。對一名普通的市委秘書提出質疑,其影響遠遠達不到這個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冷水江市警方卻是根據(jù)市外宣辦的報案予以立案查處的,這顯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三,當?shù)鼐讲粌H提前釋放當事人,還給了他500元錢,“說是市里的意思”,這樣莫名其妙的結局,更像是有關部門對自身過錯的欲蓋彌彰。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從另一方面講,政府官員作為公眾人物,其名譽權和隱私權也需要適度讓渡。由于信息資源的不對稱,公民對于政府官員的批評未必絕對真實,可能存在偏頗或失實。對此,官員們需要學會寬容,做好解釋說明,消除公眾誤解。然而,近年來從“彭水詩案”、“孟州書案”,到“稷山文案”、“靈寶帖案”,一些被批評的官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甚至動用公檢法等國家公器打擊報復批評人的事件屢見不鮮。
早在2010年,最高檢察院就曾下發(fā)《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強調“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干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在這種背景下,依舊出現(xiàn)冷水江網(wǎng)友發(fā)帖被拘事件,其原因值得深思。除了《刑法》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條款作出具體界定,給了一些地方和部門借機壓制輿論監(jiān)督的裁量空間外,更重要的是,官員言行缺乏有效約束,導致其對輿論監(jiān)督缺乏應有的尊重和敬畏,在權力的使用上沒有保持必要的克制與謙抑,而是想挾公權以令監(jiān)督,讓批評和質疑的聲音噤若寒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