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仍有相當數量的貧困人口,尤其是偏遠山區(qū)病、貧、孤、殘人群數量不在少數,這些家庭中僅有部分成員可以享受到政府每月幾十元到200多元的低保金,這些人群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要想用這點錢在當前物價水平下維持最基本的生活實在是太不易。不少低收入人群未能享受低保補助,一些低保戶的生活質量極其低下(12月10日《人民政協報》)。
一般來說,低保政策是國家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為保證其最低生活需求而進行物質援助的一項政策,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防護線與安全網,其目的是使每個公民在生活困難時不至于陷入無助的境地。但從“一些低保戶的生活質量極其低下”的信息來看,低保政策的效應很難讓人滿意。當然,我們也無法否定低保政策實施以來的巨大成績。
社會救助是一種公共產品,因此,對于受益人有什么權利和政府應承擔什么責任,從現代社會保障誕生之日起就存在爭論。但是隨著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享受社會保障被看成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低保的標準隨著時日的推移而提高,已經是當下社會的常態(tài),也是社會進步、文明和尊重公民權利的內在要求。
我們知道,社會救濟是一種公共產品,并不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實施社會救濟應當以救濟對象為中心,一切救濟行為都應當以尊重其權利、人格和尊嚴為前提,以滿足其需要和促進其發(fā)展為目的。從本質上講,它首先應該建立在對人的尊重和關愛的基礎上。因此,要想避免“一些低保戶的生活質量極其低下”,除了采取必要措施之外,更要拋棄那種用施舍的眼光對待被救助者的做法,不能無視救濟對象的權利。
眾所周知,我國低保制度以解決個人的生存問題為著眼點,從制度設計和政策功能來看,它保障了人們最為基本的生存權。但在當前社會背景下,低保是否也對政策對象個體產生了負面效應,除了本則新聞中提到的“人情保”、“關系保”以及低保政策能否落實完全取決于干部責任心之外,低保對象履行義務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能出現的心理負擔與社會排斥等現象,都值得我們反思。
享受社會保障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人的社會權利層面看,個人在社會中需首要解決生存問題,其次是自我社會價值的實現以及對高質量生活狀態(tài)的追求,而這些無不以個人社會權利的保障為基礎,沒有權利的獲得與保障,一切都無從談起。
政府及社會對貧困群體的救助對政府而言是責任和義務,對貧困群體而言是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低保金偏低是個權利問題——考量生存,更考量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