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國內體壇傳來噩耗,年僅20歲的國家滑翔傘隊隊員楊小強在練習一個高難度動作時出現失誤,從百米高空墜落身亡。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一名負責人表示,目前國家滑翔傘隊建制不全,隊員都是臨時選上來的,教練也是聘用的,不是中心的人,都沒有編制。這次楊小強發(fā)生意外,應該不能參照工傷處理,管理中心也沒有給他們繳納五險。(6月6日《半島晨報》)
“無編制不能算工傷”,這個說法時有耳聞。前不久,哈爾濱環(huán)衛(wèi)工人張志娟在掃大街時突發(fā)腦溢血,只因人沒死就不能算工傷;幾年前,江蘇女教師李華累倒在講臺上,昏迷64天后離開人世,只因她沒有在48小時之內死亡就不能算工傷;現在,楊小強在訓練中發(fā)生意外死亡,只因他沒有編制就不能算工傷……如此工傷認定,有些不近情理?
用“無編制不能算工傷”來概括這名負責人的表態(tài),可能失之簡單。他的準確意思應該是:因為楊小強是臨時選上來的,沒有編制,所以沒有給他繳納工傷保險,故而不能參照工傷處理。
但即使如此,無編制、無工傷保險就能成為推卸責任的理由嗎?不能。其一,就算楊小強是“臨時工”,但也與國家滑翔傘隊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國家滑翔傘隊沒有給楊小強辦理工傷保險等五險,本身就涉嫌違反《工傷保險條例》,也不合情理——當運動員獲得榮譽時,有運動隊和管理中心的一半,而當運動員發(fā)生事故時,運動隊和管理中心卻不管,只要成績不要責任,沒道理。
其二,楊小強雖然沒有工傷保險,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焙苊黠@,沒有工傷保險并不影響工傷的認定,楊小強雖無工傷保險,但這起意外事故仍需按照工傷處理,賠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楊小強此次訓練并非國家隊組織的集訓,即使是他沒有聽從教練勸阻導致悲劇發(fā)生,但也并不影響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了“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楊小強的情況顯然符合這一條。而該《條例》第16條規(guī)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楊小強的情況不符合任何一條。所以,楊小強不聽教練勸阻縱然是個錯,但這個錯不足以影響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