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郴州農(nóng)民李清賣山寨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又有新進展。“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991859元!苯,李清之妻李紅英接到代理律師王?鼜膬(nèi)蒙古打來的電話,告知她重審判決結果出來了。(《三湘都市報》5月21日)
任何規(guī)范的市場都不該為造假者說話,無論其身份是農(nóng)民抑或其他。但“郴州羊毛衫案”之所以自去年以來就牽動人心,甚至發(fā)酵成為公共事件,顯然不在于民眾濫用了樸素的同情。法學界有言“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2151萬余元,這是郴州商販李清在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審裁定的罰金數(shù)額;199萬余元,這是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后的判決數(shù)額。責罰雖10倍縮水,仍難逃輿論對其公平與正義的質(zhì)疑。
一個小小的賣山寨羊毛衫的攤販,既不是生產(chǎn)源頭、也不是批發(fā)龍頭,只不過在跨省打假的過程中開溜的步子慢了點,就這樣被當成典型殺雞儆猴。諸多細節(jié)仍值得商榷:一者,譬如判決認定李清假冒“鄂爾多斯”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毛衫4433件,這讓李清的代理律師也深感差異,用李清之妻的話說,“我們那么小的店子根本容納不下那么多件衣服”——那么,當時大批銷售假冒羊毛衫的老板棄店而逃后,相關部門有無“將所有查處的假冒羊毛衫都算在我丈夫(李清)的頭上”?
二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chǎn)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chǎn)品的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吊詭的是,一審卻以“吊牌價”計算銷售收入——試問,哪個消費者“天然呆”到去廉價批發(fā)市場花吊牌價買“高檔羊毛衫”?今日罰金“瘦身”,究竟是迫于輿論壓力,還是糾偏了此前“報復性判決”的失準?
賣假羊毛衫,當然該打屁股,但其他賣假羊毛衫的,會不會罰得一樣狠?除了羊毛衫之外的假貨尤其是圖財又害命的食品、藥品,有沒有開出“罰得其幾輩子都還不完”的罰單?如果獨獨李清一人被法律“合法”地罰得暈頭轉向,即便程序完美無瑕、即便判詞催人淚下,民心恐怕也絕不會為嚴苛的法律貼金。也難怪有網(wǎng)友跟帖說——有這股罰款的狠勁兒,用在康菲污染事件或者不服帖的各色大企業(yè)身上,該多好!
猶記得2011年7月10日,央視《每周質(zhì)量報告》播出《達芬奇天價家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偽造產(chǎn)品原產(chǎn)地、保稅區(qū)“一日游”等伎倆,令消費者“眼界大開”;僅2010年,“達芬奇”銷售額就高達4.14億元。孰料,達芬奇家居以淚喊冤,一度“微博叫板工商局”并聲稱要起訴。結果呢?今年2月,“達芬奇家居已按期繳納了133.42萬元的罰款”。133萬余元的罰款,業(yè)主是全國連鎖遍地的“達芬奇”;199萬余元的罰單,倒霉蛋竟是蝸居在“富民市場”二樓一隅的農(nóng)民賣家。秩序之異、遭遇之奇,斷裂與失衡的顯然不只是法律。于是,包括筆者在內(nèi)的民眾難免要問:如果“達芬奇”賣的是山寨羊毛衫,后果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