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種推卸責任叫“破壞性試驗”

時間:2011-12-07 13:39   來源:濟南日報

  12月5日,安徽合肥一在建高架橋腳手架坍塌致工人受傷。官方稱是安排好的破壞性試驗,此前已通知工人不上工,意外是臨時鋼梁超負荷預壓實驗導致,只有1人受傷。但工人聲稱至少有6人受傷,此前未收到不上工通知,而醫(yī)院證實有6名工人在這次事故中受傷被送到醫(yī)院。(12月6日中國廣播網(wǎng)報道)

  意外發(fā)生了,卻稱是破壞性試驗,這種輕佻的辯解之詞,讓人忍俊不禁之余不免憤怒。這是多么偷懶又多么無良的說法?!一旦這種邏輯延展開來,世上將無事故可言,大橋坍了,是試驗;列車追尾了,是試驗;發(fā)生火災了,是試驗;礦難了,還是試驗……創(chuàng)造“破壞性試驗”的官員高明之處還在于,他在試驗之前置放了定語“破壞性”,一有“破壞性”,便能進退自如,即便造成人員傷亡,也可振振有詞,因為這種試驗是破壞性的,既然是破壞性,死傷人了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旦發(fā)生事故,相關責任人的第一反應不是老實承認錯誤,更不是積極糾錯,而是把責任推給臨時工,或推給天氣,實在無可推托,就辯稱這是“破壞性試驗”。

  應該說,基于自保的本能,不少責任人第一時間推卸責任,實屬正常。不正常的是,他們?yōu)楹胃矣谝辉賹ふ夷切┟黠@拙劣的低級借口?這些借口很蒼白,很弱智,已經(jīng)是在侮辱公眾智商了,他們?yōu)楹芜在樂此不疲?究其因,滿嘴胡言的違法成本太低,即便滿嘴胡言被證偽了,也不會罪加一等。盡管《公務員法》明確嚴禁公務員“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否則,“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但公眾從來沒有看到過相關責任人因滿嘴胡言、尋找蒼白借口而被處分的。

  當然,退一萬步說,即便相關部門確實在進行破壞性試驗,是不是也得尊重工人生命?工人在回答記者采訪“事故發(fā)生時候有沒有人通知你們今天要搞活動,不要去上工”時,明確表示“沒有”。拿工人的生命做試驗,這種冷血的價值觀是不是更可怕?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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