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熱點事件層出不窮、天價采購事件見怪不怪的背景下,國家級貧困縣云南省富寧縣政府采購中心擬為即將參加縣“兩會”的代表、委員采購總計978只上海牌手表作為紀念品一事,引發(fā)了廣泛關注和質疑。究其原因,大致可能是因為價格雖然不很離譜但是用途不太靠譜,事情雖然不再稀奇但是處理過程很是新奇。事情曝光后,當地政府隨后的處置充滿了程序化的意味,程序化到任何一個稍有中國生活經歷的人,都可以毫無意外地預見到事件的處理結果。果不其然,12月2日,富寧縣政府回應稱,這起事件系會議籌備組相關人員違反程序發(fā)布詢價采購公告,同時決定,“兩會”不購買不發(fā)放任何紀念品,會后將向社會公開“兩會”經費,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違規(guī)工作人員也已啟動問責程序進行行政問責。
當事縣政府的應對之策,從官僚系統(tǒng)運行規(guī)則看,可謂中規(guī)中矩,無可指責。因為,其他諸多類似事件以及上級處理類似事件的應對策略,也不過如此。從事后的社會反響看,這一策略確實也達到了當事方所期待的效果,輿論又忙于追蹤層出不窮的其他新事件了,這類事情就此順利過關。但是,這種已經被社會習慣性接受的應對套路,是不是就真的那么完善呢?對于杜絕類似事件的發(fā)生能不能起到根治作用呢?回答這些問題,需要來自社會更多的質疑和反思。
從責任承擔角度看,在這起事件和其他類似事件中,直接承擔責任的,都是具體經辦人員甚至臨時工。富寧縣委主要負責人甚至振振有詞地表示,“縣里幾位主要領導之前并不知道此事,更沒有作出相關決定!彼坪跻虼俗肪恐苯咏涋k人員的責任就足以謝天下了。但是,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一旦違法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承擔第一位責任的是行政機關本身,在首長負責制的體制下,行政機關首長應該承擔第一位的責任。具體承辦人員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故意違法的情形,行政機關才可以向其追究責任,即便是過失都不應當承擔責任。當然,具體承辦人員純粹的個人行為例外。因此,對于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首先應當承擔責任的是領導而不是工作人員。富寧縣政府這一采購行為,顯而易見不是具體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而是富寧縣政府的行為。如果具體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或者未履行相應報批程序,內部可以進行相應批評甚至處分,但是,在對外責任承擔方面,無論內部情況如何,都不能以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代替法定責任主體的責任。如果一旦出了事就拿工作人員或者臨時工來頂包的邏輯大行其道,領導們在決策時不用面臨應當承擔的風險,則類似事件只會層出不窮。這不是猜想,而是令人遺憾的現實。
從接受社會監(jiān)督角度看,每次出現類似事件,當事機關信誓旦旦要公開以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已經成了固有模式,人們也已習慣性地接受了這種模式。但是,動輒就“公開以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有時候不僅驢唇不對馬嘴,甚至反而嚴重暴露出一些政府機關法治觀念極度缺失的弊病。就此事件而言,曝出采購丑聞的并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作為人民代表機關和參政議政機關的“兩會”。他們本來就是“社會”的代表,為他們采購紀念品的行為何來社會監(jiān)督一說?縣級人大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對縣級人民代表機關的監(jiān)督,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應當通過選舉決定代表的去留,而不是適用于針對官僚機關的信息公開等方式。
一些政府機關在履行公共職責過程中,屢屢曝出違法亂紀丑聞。而在每一起類似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程序化的套路雖可一時應對,但是沒有從源頭上解決問題。這需要對這種程序化的套路認真反思。如果每次發(fā)生類似事件,本應由領導承擔的行政問責責任,都制度化地推給具體工作人員甚至臨時工,那么領導們在決策時將沒有任何顧忌,這類事件也就層出不窮。如果每次發(fā)生類似事件,都能夠通過同一個應對套路順利過關,法律關系被肆意扭曲,其暴露的深層次問題,更有可能被現實合理化,從而扭曲法律關系架構,危害之大,不可不認真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