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中午12點多,江蘇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石莊中隊接到群眾報警,稱一輛大巴車在石莊鎮(zhèn)西邊的張黃立交橋上,撞倒一名騎三輪車的老人后逃逸,石莊中隊民警立即展開調(diào)查。被撞老人事后一口咬定撞她的就是大巴車,而警方通過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肇事的并非大巴車,扶起摔倒老人的司機殷紅彬竟被誣成肇事者。
三國有個“扶不起的阿斗”,當下竟流行“扶不起的老太”。從幾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幾天前的天津“許云鶴案”,再到今天的“殷紅彬案”,案情竟然有著驚人的相似。所不同的是,此案中的大巴車裝有攝像頭,監(jiān)控錄像很快還原了事實真相,沒有讓見義勇為的殷紅彬蒙受不白之冤。
可以想象,假如沒有車載錄像幫忙,殷紅彬也許已經(jīng)陷入“扶人案”的沼澤,說不定還要為自己的見義勇為付出巨大的代價。這樣的事情不是沒有先例,當年法院給南京彭宇的判決是付給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而此前法院對許云鶴的一審判決也是賠償王老太10萬元。兩起案件的判罰都是因為“雙方舉證不足”,而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起訴方的“老太”理應(yīng)首先拿出充分的證據(jù)。可令人遺憾的是,法院卻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作出“和稀泥”乃至“一邊倒”的草率判決。而這樣的判決不僅有悖法律精神,還會誤傷愛心與良知。
誠然,如果當年的“彭宇案”和日前的“許云鶴案”也有錄像舉證的話,兩起案件也不會那樣糾結(jié)。有錄像舉證當然是件好事,但光靠錄像絕對扶不起那些迷失良知的“老太”。一者,不可能為了扶“老太”,讓監(jiān)控無處不在,我們總不能為了見義勇為而隨身攜帶錄像機吧?二者,即使有錄像,也未必一定能為見義勇為者力證,現(xiàn)實中,關(guān)鍵時候監(jiān)控“打瞌睡”、 關(guān)鍵地方錄像被刪減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法官倘若偏了心眼,錄像怕也靠不住。
實踐證明,若要扶起那些迷失良知的“老太”,一要靠良知本身的堅守;二要靠法律主持公道。值得欣慰的是,在彭宇之后還有許云鶴,在許云鶴之后又有殷紅彬,他們在扶人時,沒有一個首先想想“是不是有錄像”,“會不會被人冤枉?”而是全憑個人的愛心與良知。當然,這些難能可貴的愛心與良知,若要進一步釋放,還須法律有所擔當。